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郑某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南107辅道振兴工业园X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英,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某甲,又名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男,1970年1月X号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某甲,又名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某甲,又名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某甲,又名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臧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臧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宇等23人物权纠纷一案,不服郑某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某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某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崔某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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