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叶X诉被告沈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叶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号。

委托代理人曹XX,男,崇明县X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受理了原告叶X诉被告沈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秦朝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94年4月相识恋爱,同年12月25日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6年10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顾XX。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失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叶X与被告沈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生之子顾XX随原告叶X共同生活至其18周岁止。

三、原告得婚后共同财产铝合金加工机、彩电、电脑各1台,电瓶车、旧普桑轿车各1辆。

四、原告叶X自愿贴补被告沈X人民币x元,此款于领取本调解书之日给付人民币x元,余款人民币x元,于2010年12月底前付清。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0元,由原告叶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2月4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秦朝良

书记员王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告 离婚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