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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X、周XX、李XX与再审被申请人邢X欠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X。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XX。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XX。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邢X。

再审申请人李X、周XX、李XX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邢X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年1月22日作出的(2008)宛龙卧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李X与被申请人邢X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债务关系,二人合伙为他人办理机动车辆相关证件,收取费用后经申请人交给案外人被骗走,被申请人逼迫申请人写下欠条,申请人不应对该款承担赔偿责任。2、申请人周XX和李XX作为案外人,承担保证责任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被确认为无效。3、调解书违背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应予撤销。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借款属实,有条据证实,李X自己写保证书让其父母担保,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办案人员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亲属关系。

经审查查明:2007年3月13日,再审申请人李X给再审被申请人邢X出具欠条一份,李X家人知道后向邢X还款x元,下欠x元。李X的父母于2007年10月5日写下保证,愿以地皮抵下欠部分。2008年1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卧龙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第一项是:被告李X欠原告x元,自2008年开始起,每年偿还原告x元(每年分两次,2008年6月30日前支付7500元,2008年12月31日前支付7500元)至x元付清为止。逾期不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项是:被告周XX、李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并于当日签收了(2008)宛龙卧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X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被逼迫写下欠条,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存在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李X父母李XX、周XX在原审调解时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X、周XX、李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卫

审判员龚广重

代理审判员马蕊

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王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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