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l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某某、周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7月9日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87年11月24日婚生一子周某。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原、被告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未达成一致意见。另查明,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金水区X路工行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一套,该套房屋系被告单位的房改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套房屋现价值为x元。原告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2006年12月20日有存款x.40元,于2007年3月5日销户,销户时存款余额为x.01元。2007年3月5日原告在其交通银行帐户存款x元。原告在中原证券桐柏路营业部购买有股票,存管银行为交通银行,后原告将股票卖出,并于2008年1月l0日将所卖股票款x元转入其交通银行帐户。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互不珍惜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导致夫妻关系不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后共同财产位于金水区X路工行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一套,因该房屋系被告单位房改房,归被告所有较宜,双方对房屋的现价值均认可为x元,从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考虑,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x元。关于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存款,本院调取原告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帐户信息显示销户时间为2007年3月5日16时4分,被告提供的原告在交通银行存款客户留存联上显示存款时间为2007年3月5日16时16分,从时间判断,该两家银行存款应为同一笔存款。后原、被告双方用该笔款项炒股,至2008年1月10日将股票卖出后余款x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该款现在原告处,原告应支付被告一半即x元。原告称借其母亲x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称原告支付给孙杰购房款x元及有债务x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婚后共同财产位于金水区X路工行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一套归被告周某某所有,被告周某某支付原告王某某房屋折价款x元。三、共同存款x元,原告王某某支付被告周某某x元。上述二、三项折抵后,被告周某某应支付王某某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负担175元,被告负担175元。

原审判决宣判后,王某某、周某某均不服,王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将位于双方共有房屋归其所有,并对其他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双方共同存款x元是上诉人的工龄买断费,不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周某某应给王某某适当的经济补偿。理由是:一、一审判决虽然在分割房产时照顾了上诉人,但因上诉人对房产市场价格不了解,在一审时,对夫妻共有房产估价太低,法院也未委托有关部门对房屋进行评估,就判给了被上诉方,显失公平。二、一审判决对房屋以外的共同财产,如家电等,均未进行分割,请求二审法院对漏判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三、银行存款x元是由我的工龄买断费演变而来,是我的生活费和养命钱。四、自己是下岗职工,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请求判令周某某给王某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上诉人周某某上诉请求判令分割共同存款x.45元;依法分割王某某5万元购房款;要求王某某承担共同债务4万元。因为2007年3月5日,王某某在交通银行岗坡支行有存款x.45元;2006年12月20日,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存有身份置换金x元;2006年11月17日王某某出资五万元向郑棉四厂孙杰交购房款5万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王某某和周某某在本案一审期间,认可共同财产位于金水区X路工行小区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价值15万元,虽然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偏低,但原审法院将房屋判归周某某所有时,判令周某某给付王某某10万元的房屋折价补偿,已经充分照顾到王某某的权益保护。上诉人王某某上诉称对房屋估价太低,法院也未委托有关部门对房屋进行评估,就判给了周某某,显失公平,要求二审法院改判的请求不予支持。王某某的身份置换金x元连同其它款项一同做股票投资,股票清户时,投资有损失,现不能认定身份置换金x元损失多少,鉴于原审法院认定的共同存款x元中,确包含有王某某的身份置换金,在分割该共同存款时,王某某应多分。王某某称还有其它电器没有分割,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有何电器存在,该请求不能支持。上诉人周某某上诉请求判令分割共同存款x.45元;分割王某某5万元购房款;要求判令王某某承担共同债务4万元。上述请求没有证据支持或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为:共同存款x元,王某某支付周某某x元。

周某某给付王某某的款项与王某某应给付周某某的款项折抵后,周某某应支付王某某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王某某负担175元,周某某负担1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王某某负担175元,周某某负担1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震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代)侯俊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