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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乔燕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某长、罗德田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尹倩担任法庭记录。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文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涂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怀化市河西天凯综合大市场X栋A面一门面搬运货物时,因前一天杨某班迟到被被告人涂某某扣钱的事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打。被他人劝开后,被告人涂某某趁杨某备持一根粗木棒向杨某头部猛击一棒将杨某倒在地。被害人杨某某的伤势经法医鉴定属重伤。该院以被告人涂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的量刑建议书中提出被告人涂某某具有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及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发引发等酌定从轻情节,并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重伤,并达八级伤残等酌定从重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涂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涂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的事实供认属实。

经审理查明: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涂某某故意伤害事实清楚,主要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确认。

另查明:经怀化市鹤洲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属重伤,并达八级伤残。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涂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杨某某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涂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被害人杨某某自愿撤回了对被告人涂某某的民事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某,证明2010年12月31日13时许,其因涂某某在发前一天的搬运费时以其上班迟到为由要扣其工资与涂某生争吵,被工友劝开后,涂某某持木棒从其身后将其头部打伤的有关事实与被告人涂某某供述案发的时间、地点及主要事实经过等基本吻合。被告人涂某某还供认其是用木棒击打被害人头部,将被害人打倒在地的有关事实。

2、有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在卷,证明2010年12月31日13时许,其将涂某某等人帮其卸货的工资给了涂某某要其分给其他工人。发到杨某某时,涂某某因杨某某上班迟到提出要5元钱,杨某某不同意两人发生争吵,杨某动手推涂某腰部,二人发生扭打,其见状将涂某某抱住,待双方停止争吵后才放开涂某及涂某仓库内拿了一根长约1.5米的木棒将杨某某打倒在地,后逃走,其即报警,杨某送往医院抢救的有关事实。

有证人涂某某、张某某、肖某某、陈某某证言在卷,证明的主要事实与证人杨某某证明的事实基本吻合。证人涂某发还证明涂某某与杨某某事前有矛盾,平时关系不好的有关事实。

3、有书证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在卷,证明公安机关受理被害人杨某某报案并立案侦查的事实。

户籍证明在卷,证明被告人涂某某的身份情况。

有抓获经过在卷,证明抓获被告人涂某某的有关事实。

有和解协议、领条、撤诉报告及请求书在卷,证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涂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杨某某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涂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被害人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涂某某的起诉的有关事实。

4、有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结论及怀化市鹤洲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结论在卷,证明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达八级伤残。并有被害人杨某某的住院病历、住院医药费收据及诊断证明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案发后,被告人涂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亲属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本院对被告人涂某某充分考虑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或从重量刑情节:(1)被告人涂某某认罪态度较好;(2)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3)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4)被告人涂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故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书中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涂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涂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乔燕

人民陪审员陈某长

人民陪审员罗德田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尹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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