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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旷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滕久元、陈方长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代理书记员尹倩担任法庭记录。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文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初,被告人欧某某以x元的价格向一名吸毒男子(另案处理)购买了重35克毒品海洛因后在怀化市鹤城区欲贩卖给他人。同年9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在怀化市中医院旁边的巷子内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搜缴出重30.15克毒品海洛因。该院以被告人欧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30.15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系未遂,且被告人欧某某系累犯,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欧某某辩称其购买毒品海洛因是用于个人吸食,其未实施过贩卖毒品的行为,故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欧某某系吸毒人员。2010年9月初,被告人欧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以x元的价格向一名吸毒男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购买了35克毒品海洛因,之后被告人欧某某携带上述毒品来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同年9月7日20时许,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广场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怀化市中医院旁边有一名吸毒的可疑男子,该所干警赶赴现场后在怀化市中医院旁边的巷子内将刚吸食完毒品的被告人欧某某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欧某某身上搜缴出重30.15克的毒品海洛因。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有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在卷,其供述从2010年3月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每天吸食2-3次。2010年9月初,其在广东省佛山市从一名吸毒男子处花一万元人民币购买了35克毒品海洛因准备用于自己吸食。因当时广州正在筹备亚运会,广东各地对吸毒人员抓得比较紧,其就携带上述毒品来到怀化并在怀化市中医院后面租房子住下。在怀化居住期间,其吸食了部分海洛因。2010年9月7日晚上,其在怀化市中医院大院内吸食了海洛因后不久便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搜缴出剩余的毒品海洛因。(2)有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和抓获经过在卷,证明2010年9月7日20时许,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广场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怀化市中医院旁边有一名吸毒的可疑男子,该所干警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通过搜寻,在怀化市中医院旁边的巷子内将被告人欧某某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欧某某身上搜缴出类似海洛因的毒品类状物。(3)有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及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在卷,证明从被告人欧某某身上提取的两块净重30.15克的毒品类状物中检验出海洛因毒品成分。(4)有户籍资料在卷,证明被告人欧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5)有被告人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在卷,证明被告人欧某某2002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8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08年3月31日刑满释放。(6)有所提取毒品的照片在卷,上述照片经被告人欧某某当庭辨认属实。(7)有被告人欧某某的尿样检测报告书及强制戒毒决定书在卷,证明被告人欧某某系吸毒人员,其于2010年9月8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8)有毒品收条在卷,证明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广场派出所将搜缴被告人欧某某重30.15克的毒品海洛因移交怀化市鹤城区禁毒办公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30.1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某贩卖毒品罪罪名不能成立。因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欧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是出于贩卖之主观故意,亦不能证明被告人欧某某实施了贩卖毒品海洛因的客观行为,故被告人欧某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欧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13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旷洁

人民陪审员陈方长

人民陪审员滕久元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尹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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