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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某、陈某某犯强迫卖淫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陕西省铜川市人,住(略),无业。2008年6月22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强迫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已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又名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铜川市人,住(略),无业。2008年6月22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强迫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已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辩护人范某,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惠某、陈某某犯强迫卖淫罪,于2008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惠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16日晚,被告人惠某、陈某某在西八里村陈某某所开的美容美发店中,为强迫被害人杨某甲卖淫,将其绑在椅子上,并在避孕套内放入冰块,先后几次塞入杨某甲阴道内,胁迫杨某甲说出家中电话号码,以迫使杨某甲长期在店中卖淫。后杨某甲在店中卖淫两次,将求救纸条递给客人后,被公安机关解救。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据此认为被告人惠某、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提请本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惠某、陈某某对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强迫卖淫的犯罪事实及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被告人惠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惠某此次犯罪属初犯、偶犯;(2)惠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3)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社会原因,应引起我们身为法律工作者的思考。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某某没有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6日晚,被告人惠某、陈某某在西八里村陈某某所开的美容美发店中,为强迫被害人杨某甲在店中卖淫,将其绑在椅子上,并将放入冰块的避孕套先后几次塞入杨某甲阴道内,胁迫杨某甲说出家中电话号码,以控制杨某甲,后杨某甲被迫在店中卖淫。期间,杨某甲将求救纸条递给客人,后被公安机关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

3、马某报案材料:2008年6月22日他接到一电话说他妹妹被人骗到西八里村卖淫,让他去救她,然后他就向长延堡派出所报案。

4、抓获经过:2008年6月22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长延堡派出所民警出警到西八里村美容美发店将犯罪嫌疑人惠某、陈某某抓获并带回派出所审查。

5、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6、辨认笔录及照片:经被害人辨认二被告人系强迫被害人卖淫的犯罪嫌疑人。

7、指认笔录:经二被告人指认,本市X村由西向东第二道巷中间一美容美发店为强迫被害人卖淫的美容美发店,店内座椅为绑被害人的凳子及使用冰块放置被害人下身的位置。

8、被害人杨某甲陈某:2008年6月16日晚上3时许,惠某给她打电话让她到西八里村玩,她就坐车过去了。到了以后,惠某把她领到美容美发店内,并让她在店里上班。她说她不上。惠某说你不上也得上,还打了她一个耳光。后来美容店老板来了,给她说,是惠某让她来的,她不听话惠某就要打她。到了第二天,惠某又给她说让她上班。她说她不上。到了晚上,惠某拿了冰块让她坐在凳子上,并把她捆在凳子上,把冰块放在安全套内放进她身体内。当时老板也在,让她把她家的电话号码说了,就把冰块取出来。后来,她就给老板说了电话号码。她在店里一共和三个客人发生了性关系,没有拿到一分钱。

9、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证言:他在2008年6月22日13时许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里的人讲:“你是不是杨某甲的朋友”。他说:“是”。那人又说:“杨某甲被几个人强迫着限制人身自由,让他救她”。后来他就和打电话的那个人约在大明宫见面。然后就报警,在美容美发店中将杨某甲和店里的人员带回派出所。

(2)证人杨某乙证言:2008年6月21日21时左右,他在西八里村一美容美发店里洗头,有个女娃给他一张字条,并给他说坏人把她骗来不让她走,让他给字条上的人打电话救她。第二天下午14点左右,他和字条上的那个人联系上,约定在大明宫见面。他给那个男子指了美容美发店,然后那男的报警,他就走了。

10、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惠某供述:2008年4月20几号,他在北稍门嫖小姐时认识了杨某甲。后来陈某某开美容美发厅让他找小姐,他就找到了杨某甲。6月14日晚上11点的时候,他和杨某甲联系,杨某甲说她一会儿过来,后来他和“宝宝”把杨某甲接到店里。杨某甲刚来时来月经不能和客人发生性关系,陈某某让他看着杨某甲,不准杨某甲外出,让他给杨某甲送吃的,怕杨某甲跑了。后来陈某某提出给杨某甲下身放冰块,并讲这是一种游戏。以放冰块来向杨某甲要她家的电话号码,目的是如果杨某甲跑了,就给杨某甲家打电话,以此控制她。6月16日晚上9点钟,当时店里只有他、杨某甲、陈某某三人,陈某某给杨某甲说她给的电话号码是错的,让她把她家的真实号码说一下。当时杨某甲没吭声,陈某某给他说让他把冰块拿过来,让他拿绳子把杨某甲绑在椅子上,并堵住杨某甲的嘴,让他给杨某甲的阴道里放冰块。他就把冰块放在避孕套内往杨某甲的阴道里塞。杨某甲说了电话号码后,他就把杨某甲解开了。后来,杨某甲就在店里上班。据他所知,杨某甲共和两个客人发生了性关系。

(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他开了个美容美发店,想找几个女娃卖淫,之前惠某就给他说过给他找女娃,他给惠某介绍费。杨某甲来到他店里后,在2008年6月16日下午,他、周洁、杨某甲、惠某四个人在店里,他问杨某甲要家里电话号码,杨某甲给他说了个假的电话号码。惠某看她不说她家的电话号码就把他叫到店外,问他看过《贼王》没有,该电影中有给女的阴道内塞冰块严刑逼供的情节。他们意思就是学这个情节吓唬杨某甲。当天晚上12点左右,他又向杨某甲要电话号码,杨某甲不说,他就让惠某取了冰块,并让惠某用绳子将杨某甲捆住绑在凳子上,堵住杨某甲的嘴。然后惠某就将冰块放到避孕套里塞进杨某甲阴道内。后来杨某甲给他说了个电话号码,他要电话号码的目的是怕杨某甲干不够三个月跑了,他就给她家打电话说杨某甲在他店里卖淫。杨某甲后来在他店里卖淫两次,在外面卖淫一次。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陈某某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没有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某主观上有让被害人在其店中卖淫的故意,为了达到迫使被害人长期卖淫的目的,防止被害人逃跑,而要求被害人提供其家中电话号码,以控制被害人。在被害人没有给他提供电话号码的情况下与被告人惠某进行了预谋,对被害人采取了暴力、胁迫手段,其目的和行为都是围绕着迫使被害人长期卖淫而进行的,其主观故意是很明确的,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二被告人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惠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22日起执行至2013年6月21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22日起执行至2013年6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鹏

人民陪审员尹顺安

人民陪审员何赫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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