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第三人)孟某某,男,1952年3月出生,汉族,河南神火集团运输公司副经理,住(略)。
上诉人(第三人)常某某,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永城市农业局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信珍,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昱森,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永城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义伦,该局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男,1963年7月出生,河南神火集团运输公司三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怀山,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某某、常某某、永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因房屋登记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9年6月23日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申请撤回本案上诉,被上诉人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诉讼,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陈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许珍红
审判员朱利民
代理审判员吴孝军
二○○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时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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