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昆民六初字第122-X号
原告昆明文邦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X路X号天和大厦三楼B座。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昆明数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昆明高新开发区云南软件园产业基地楼X层X号。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曹某某,男,曾任昆明数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客户经理。
被告南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南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文邦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数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曹某某、南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文邦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23日以其已与被告昆明数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告曹某某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以后再行主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文邦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文邦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数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曹某某、南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60元减半收取3730元,由原告昆明文邦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蔺以丹
代理审判员李伟
代理审判员徐群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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