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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诉郭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某,男,36岁。

被告:郭某某,女,33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36岁。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郭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被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6月,双方口头达成房屋装修协议,约定由我装修顺驰第一大街二期X号楼一单元X号房屋。双方约定房屋装修工程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装修费用为x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2008年6月28日开始施工,被告在开工当天支付工程款x元,后陆续支付工程款x元。施工过程中被告变更装修内容,增加装修事项,因此增加装修费用x元。2008年9月17日工程如期完工。被告拖欠工程款x元迟迟不付,为此,特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装修款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口头装修协议,工程完工,款已付清。由于原告装修质量差,被告保留对其损失的诉讼权利。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原被告之间口头达成装修房屋协议,2008年6月28日原告开始施工。2008年9月17日工程完工。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口头达成房屋装修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诉讼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仍欠其工程款,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19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智平

审判员:张孝明

代审判员:薛建民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侯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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