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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梦园达上网服务中心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北京梦园达上网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路甲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翟婷,北京市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享有影视作品《江山美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9年2月3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其经营的网吧系统提供上述影视作品给客户观看下载。现原告以被告上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从其经营的网吧系统中删除侵权影视作品《江山美人》以及相关链接和文字;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进行证据保全支出的公证费、调查费、交通费等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一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询,被告承认原告所诉属实,愿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梦园达上网服务中心从其局域网中删除涉案影视作品《江山美人》;

二、被告北京梦园达上网服务中心于二OO九年月日之前给付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民币四千元;

三、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庆丽

审判员武g_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洪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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