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与廖某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刘宇舒,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廖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8)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2006年10月18日廖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租车协议》,约定张某某每日夜间19∶00时至次日7∶00时租用廖某某的“云A•x”出租车用于营运,租期为2006年10月18日至2008年10月18日,租车费为每月1800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合同签订后,张某某交纳了4万元租车押金。2008年6月18日,张某某在营运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全责,同时为此次事故支付了相关费用。2008年7月,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廖某某返还租车款4万元、支付垫付的施救拖车费491元、财产损害赔偿款9708元、人身损害赔偿费6000元、修车费x元,上述款项合计x元;2、廖某某承担违约金3000元。廖某某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张某某支付租车款x元、承担损失及违约金x.4元;2、返还代领的燃油费953.2元。

根据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为:《租车协议》合法有效,张某某交纳了4万元的押金,现因廖某某已将车收回,该款应当返还。张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经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其负全责,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当由张某某承担。且张某某未能提供廖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应负相关责任的直接证据,即张某某驾车爆胎是由汽车自身质量引起的有关证据,对张某某要求廖某某承担的诉请不予支持。对于违约一事,双方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故对双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的诉请均不支持。对廖某某主张张某某返还代领的燃油费953.2元,张某某予以认可,故应当返还。至于廖某某主张张某某支付租车费,根据交易惯例以及《租车协议》的约定,廖某某不可能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让张某某无偿使用该车,可以推断张某某是按时交纳了相关费用的。对廖某某的该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1、廖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某某租车押金4万元;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廖某某燃油补贴953.2元;2、驳回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廖某某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张某某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1、一审中提交的证据5庭后已经提供原件供核对。2、提交的证据8足以证明廖某某将已爆破的轮胎拿走的事实。3、事故发生后,上诉人提出对破损轮胎进行鉴定,但对方拒不提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4、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而不是交通事故纠纷,不能根据事故认定书来简单划分责任。依据《合同法》第218条之规定,张某某作为承租人,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爆胎才导致事故发生。廖某某无证据证明爆胎是由于张某某的人为因素或其未按约定使用出租车,导致出租车受损,因此本案中当由廖某某证明其所提供的租赁物自身没有质量问题。否则,当由廖某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该判由廖某某承担张某某为事故垫付的费用共计x元。

被上诉人廖某某答辩认为:1、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未通知我就将车辆私自拖离现场并送修,是接到修好的车辆后,发现该车仍不能正常行驶,返修过程中在修理厂发现车辆修理后留下的轮胎仍可使用,张某某表示他不要该轮胎,我才拿走的轮胎。2、关于张某某主张的鉴定一事,从事故发生到车辆修理,都是张某某一人操作的,如确象其所陈述是因轮胎质量引发的事故,在修车过程中张某某早就该拿去鉴定了。3、事故当天张某某接班时是检查过车辆没有问题后才开走的,从事故处理的现场照片、车辆损坏状况、以及维修人员的陈述,张某某是超速行驶才导致事故。4、张某某没有缴纳租车费,同时按约定其应承担车辆因维修一个月停运而给我造成的损失。

二审中廖某某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车辆购置发票,证明用于租赁的车辆是2006年5月17日购买的新车。2、更换轮胎的发票一张,证明2008年1月10日曾更换过两条轮胎,并非像张某某陈述的轮胎过于老旧。

经质证,张某某对购车发票无异议,对更换轮胎的发票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车辆购置发票能够证明该车购买于2006年5月17日。至于更换轮胎的发票,不能证明是用于更换本案爆胎的轮胎。

二审经查核,一审法院查证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谁应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建立的应当是承包法律关系,而非租赁。理由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是要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方可进行,无照经营应被取缔。因此出租车本身负载了行政特许经营的权力,其不同于普通的车辆租赁。廖某某是将其所从相对应的出租车公司所取得的经营权中的部分经营权(即晚间营运)交由张某某行使,并且该转租行为也得到了出租车公司的认可,给张某某办理了上岗证。因此出租车只是行使这种经营权的一个载体,也就是说这种经营权是要通过租赁出租车这一特定的形式来行使,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租车协议》实为转包该车的部分经营权。一审法院对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该案法律关系应为承包合同法律关系。

由于本案的承包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廖某某的转包行为是得到了其所在的出租车公司的同意,因此该转包行为合法有效。张某某在自己承包经营的时段因车辆的右后轮爆胎导致车辆侧滑,并造成交通事故,由此产生修车费以及相应的赔偿损失的费用。案件审理中,虽然张某某多次提出爆胎是由于轮胎本身过旧所导致,但对该主张并未申请鉴定,其只是主观认为,轮胎由廖某某保管,廖某某不交轮胎无法鉴定。在其没有向法院申请鉴定,尚未启动鉴定程序的前提下,这只是张某某的个人主观推断,并不表明该鉴定因廖某某的原因无法进行,因此,当由其承担鉴定不能的后果。本院认为,轮胎爆胎的原因可能有多种,轮胎老旧或许是其中一种可能,张某某若认为自己无过错,当举证证明轮胎爆胎就是因为老旧这一种原因所导致,现其并无证据加以证明,故所造成的责任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结果无误,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36元,由张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长李南南

代理审判员李能熊

代理审判员潘静

二OO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王艺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