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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原告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后我随同被告外出打工,打工期间因被告嫌我做事不利索而经常受到其责骂。不久被告便把我赶出去要我自谋出路。在我外出近一年的时间里,被告从没有主动与我联系及关心我的生活,现我俩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合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是她自己嫌工作累,吃不得苦才离开的,我同意离婚。

经庭审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识后不久俩人于2008年3月28日登记结婚,无子女。婚后不久夫妻便一起外出打工。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缺乏沟通,在共同打工生活期间经常发生争吵。不久原告便独自离开去别处找工作,双方分居至今。在将近一年的分居期间里,双方没有再联系,也没有过问彼此的生活情况,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外债。原告于2008年12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和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其它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启图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向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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