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x),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x希尔街X号(x,x,x)。
法定代表人x,董某。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华坤,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渤瀚国际商务会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渤瀚国际商务会馆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原告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简称邓希尔公司)诉被告北京金渤瀚国际商务会馆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金渤瀚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希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华、孙华坤,被告金渤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希尔公司诉称:原告系第x号“x”英文商标及第x号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服装、鞋、腰带等,“x”(登喜路)品牌在中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受到重点保护。2008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洗浴中心销售标有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腰带商品,这些商品既非原告生产,也非原告授权生产,系假冒商品。2008年7月2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简称海淀工商分局)查获了上述假冒商品,并在2008年10月8日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原告商品的品牌价值和商誉。综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及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6万元,共计21万元;2、判令被告在《北京晚报》上就其商标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在侵权场所以书面形式说明事实真相,消除影响。
被告金渤瀚公司答辩称:海淀工商分局查扣的腰带系我公司男浴部经理王凯寄卖的私人物品,因摆放时间很短,对外一件也没有售出,他本人没有得到收益,我公司对此事也并不知情。
本院经审理查明:
邓希尔公司获准注册了第x号“x”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袜、帽,有效期截至2007年6月20日,该商标的续展注册公告刊登在2007年第43期《商标公告》上。邓希尔公司另获准注册了第x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披肩、腰带、拖鞋等,有效期截至2015年4月20日。
2008年7月22日,海淀工商分局向金渤瀚公司做出了京工商海商标扣字(2008)第X号《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其所附的财物清单中包括标价为980元的“x”皮带8条。2008年10月8日,海淀工商分局做出了京工商海处字(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在金渤瀚公司处查处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x”皮带8条、“x”皮带2条、“x”手包1个,罚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金渤瀚国际商务会馆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六万元;
二、被告北京金渤瀚国际商务会馆管理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赔礼道歉;
三、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纠纷无其他争议;
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由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4月10日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千四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千二百二十五元,由原告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周丽婷
人民陪审员刘世昌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东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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