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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某与被告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原告孔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司高兴,河南裕禄(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孔某与被告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庆华,被告程某某委托代理人司高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0年4月份借我现金十五万(x)元,因当时双方在一起同居,就没让他打借条。后双方感情恶化,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先后归还了七万元,下欠八万元再不归还。为此双方吵架,2011年2月27日,双方又发生冲突,被告被带到派出所,在派出所民警的协调下,被告给原告补了一份欠条,并注明月底还清。但时至今日,被告仍不归还原告的欠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八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程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与真相不符,2002年我开始与原告同居,同居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我多次提出结束同居关系,原告拒不同意,并以种种理由威胁我。后来原告怀孕,并执意生下孩子,以此为筹码逼我给她巨款,2007年原告生下孩子,看我实在拿不出那么多钱,且双方感情又无和好可能,便同意与我结束同居关系,让我支付小孩抚养费、教育费x元。看在孩子的份上,我同意了原告的无理要求,并陆续给了原告x元钱。几年来,原告不断到我家骚扰、无理取闹,2011年2月份原告又到我家骚扰时双方发生了争执,我被带到城关镇派出所,在民警的协调下,我给原告打了欠款x元的欠条。故原告所诉的x元并非我做生意的借款,而是原告逼我给孩子出的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居期间被告欠原告款x元,后陆续还原告x元,下欠x元于2011年2月27日,被告给原告打一欠条,欠条载明下欠捌万元于2011年3月底还清。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归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提交的被告程某某于2011年2月27日所写欠条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程某某欠原告款属实,被告对原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孔某款x元。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程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改枝

审判员赵玉分

审判员邱进锋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超男(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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