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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金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诉人):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王某某与金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责任划分不明,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1、法院对双方申请的王某某诊所的行为与金某某伤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比例的鉴定诉讼主张未予鉴定,即判令申请人对金某某的全部伤情承担赔偿责任错误;2、本案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原审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计算错误属定性不准;3、鉴定采用的交通事故评残标准错误;4、被申请人系农村户口,计算标准按城镇户口标准计算,无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金某某辩称,王某某的诊所为其所做的手术是不成功的且也没有资格进行手术,造成损害应当赔偿;原审判决赔偿计算标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开办的中医诊所没有手术条件,其聘请外院医生对被申请人实施外科手术造成人身损害应当予以赔偿。原审判决因王某某未能提供金某某在其诊所治疗的完整病历,导致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不能鉴定,因此,判定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司法鉴定采用的是交通事故标准评残标准。经审查,司法鉴定对原交通肇事致残的采用交通肇事致残评定标准,对医疗过错致残的,采用职工工伤评残标准。原审按医疗过错致残,采用职工工伤评残标准亦无不妥,故,该申请理由也不成立。被申请人系农村户口,赔偿标准应以农村标准计算。经审查,交通事故发生时被申请人金某某是在送煤气途中,应视为城市务工人员,其收入来源和工作场所在城市,因此,原审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正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王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金某

代理审判员冯卫疆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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