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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又名马X),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5月1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以来,被告人马某某在登封市X街董静晓的租房处,通过电脑网络为柬埔寨“迪威娱乐”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利用该网站的地址、账号和密码,接受王××、王××赌博投注,从中渔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王××、胡××、董××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开设赌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马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邵博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孙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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