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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与云南省乡镇企业贸易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10-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昆民四初字第341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昆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住所:昆明市X路X号。

负责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媛、王某,云南诚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乡镇企业贸易中心。住所: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庆某,董事长。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称:1995年12月28日,被告与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支行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贷款200万元给被告,期限自1995年12月28日至1998年12月28日,利率为月息11.25‰。同时,约定用被告所有的位于官渡区福海陆家办事处(邬六村)的面积为851.69平方米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略)号)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2003年3月3日,原告与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签订《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书》,2000年5月28日,原告与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共同向被告发出《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被告予以签收,确认转移债权数额为200万元本金及利息(略).13元。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截止2004年7月10日的利息191.38万元,以及自2004年7月11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若被告不能归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用被告设定的房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款项用于抵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云南省乡镇企业贸易中心确认截止2004年7月10日共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91.38万元。

二、云南省乡镇企业贸易中心于2004年11月20日前归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借款本息250万元。

三、云南省乡镇企业贸易中心于2006年11月20日前归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剩余本息141.38万元。

四、若云南省乡镇企业贸易中心于2004年11月20日前归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本息250万元,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解除对云南省乡镇企业贸易中心所有的位于官渡区福海陆家办事处(邬六村)面积为851.6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略)号)房产的抵押。

五、若云南省乡镇企业贸易中心未在2004年11月20日前归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250万元本息,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有权对云南省乡镇企业贸易中心所有的位于官渡区福海陆家办事处(邬六村)面积为851.6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略)号)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款项优先受偿。

六、案件受理费(略).5元、保全费(略)元,由云南省乡镇企业贸易中心承担,于2004年11月20日支付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

七、若云南省乡镇企业贸易中心未在2004年11月20日按约定还款,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有权对上述全部款项及以200万元为本金计算,自2004年7月11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蕙菁

代理审判员李南

代理审判员苏静巍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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