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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犯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X,男,汉族。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

辩护人谢某某,河南鼎新(略)事务所(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炯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在一起做热水器生意的张某某、赵某某,预谋从热水器厂家订货,然后利用物流公司发放货的漏洞将货骗走。之后张某某以“张子涛”的名义,电话联系了广东中山南头镇海棠热水器的生产厂家,订货16件及样机一件。并约定由物流公司负责运货,付款后生产厂家通知物流公司放货。4月27日,张某某听闻货已到南阳,就安排广东一个名叫“詹XX”的男子,冒充海棠热水器厂家的人,通知负责运货的路路通物流公司称“张子涛”货款已支付,可以放货。被告人赵某某持事先伪造好的“张子涛”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南阳路路通公司,以“张子涛”的名义将货提走。其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货带至郑州欲行销赃。案发后,二被告人所骗的16件64台海棠牌热水器,1件4台海棠牌热水器样机全部起获并发还南阳路路通物流公司。经物价部门鉴定,16件64台海棠牌DSK-55-x等型号热水器总价值人民币x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张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后已返还了所诈骗的财物,并未对被害人造成具体损失,这次犯罪是初犯、偶犯,希望能从宽处理。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己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张某某,是重大立功。案发后已返还了所诈骗的财物,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协议,主动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希望能从宽处理。

辩护人谢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在此犯罪过程中,赵某某是从犯,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张某某,是重大立功。案发后已返还了所诈骗的财物,未对被害人造成具体损失,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协议,主动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希望能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在一起做热水器生意的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预谋从热水器厂家订货,然后利用物流公司发放货的漏洞将货骗走。之后张某某以“张子涛”的名义,电话联系了广东中山南头镇海棠热水器的生产厂家,订货16件及样机一件。并约定由物流公司负责运货,付款后生产厂家通知物流公司放货。4月27日,张某某听闻货已到南阳,就安排广东一个名叫“詹XX”的男子,冒充海棠热水器厂家的人,通知负责运货的路路通物流公司称“张子涛”货款已支付,可以放货。赵某某持事先伪造好的“张子涛”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南阳路路通公司,以“张子涛”的名义将货提走。其后张某某将货带至郑州欲行销赃。案发后,二被告人所骗的16件64台海棠牌热水器、1件4台海棠牌热水器样机全部起获并发还南阳路路通物流公司。经物价部门鉴定:16件64台海棠牌DSK-55-x等型号热水器总价值人民币x元。

以上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我在去年(2009年)11月份通过一个叫朱道臣的朋友认识了赵某某,后合伙代理“西曼”牌热水器…今年4月份时候,赵某某和我商量能不能从热水器厂家发回来一批货,不给厂家钱,想法把货提走卖掉,钱自己落了,我们俩平分…我前后以“张子涛”的名义给海棠热水器厂家打了三次电话,确定厂家往南阳发16件热水器和一件热水器样机。我要厂家从广东路路通物流公司发货,因为我对路路通物流公司的提货流程比较了解。厂家4月22日发货,4月27日货到了南阳路路通物流公司…我们用赵某某的身份证做了一个“张子涛”的身份证复印件,留的联系电话是我刚买的x的手机号…4月27日上午,物流公司打电话让提货,上午10点多钟,赵某某从物流公司回来,说要厂家同意放货后才能提货。我就给广东潮阳一个叫“詹XX”的朋友打电话,让他冒充海棠热水器厂家给路路通总部打电话,就说“张子涛”的款已打到了,可以放货。下午五、六点钟时候,我们在家电大世界找了一辆货车,在南阳路路通物流公司将货提出后先放在赵某某的家中…4月29日,我们找了一辆丹尼斯的送货车,将这批货拉到了郑州,放在我中博厨具市场的租房处,一直也没有卖…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我去年(2009年)通过叫朱道臣的朋友认识了张某某,后我们合伙做“西曼”牌热水器的代理生意…今年春节过后,张某某与我商量,想从热水器厂家弄一批货,不给厂家钱…今年4月份的一天,张某某见我说过两天有一批货从广东发过来,让我去提…4月27日上午我去南阳路路通物流公司,人家说让厂家通知才放货…下午五、六点钟,张某某电话通知我让我去他住的地方,准备去物流公司提货…我到南阳路路通物流公司后,拿着我跟张某某一起办的“张子涛”身份证复印件,报的是一个130开头的手机号,物流公司就放货了…拉了17件海棠牌热水器,每件4台…货先放在我家里两天,张某某说拉到郑州卖了,他跟车去的郑州,我没有去…拉走的热水器没有给厂家钱…张某某说货还在他郑州租的房中,还没有卖…

3、被害人辛XX的陈述:

…我是南阳路路通物流公司的负责人…2010年4月26日我们路路通物流收到了一批广东顺德海棠公司的热水器,货单上注明等通知放货…4月27日上午9点左右,一个男的要提货,我说还没接到厂家的通知,需要厂家通知说货款已付我才能放货…中午11点多的时候,我在办公室接到顺德设的物流点的电话,电话那边说“张子涛”的货可以放了。我当时接了电话也没多想,到了12点多,提货的男的又来了,拿了一个“张子涛”的二代身份证,我就让放货了…4月29日,顺德物流那边打电话来问“张子涛”的货放走没,我们说提走了,那边说货款还没打到,我们赶紧打货单上“张子涛”留的电话x,已经关机了,我们这才认为上当受骗了…听顺德那边反馈的情况,4月27日上午,顺德物流公司办公室接到一个电话,说是海棠公司厂家的,说“张子涛”的货款已经打到账上了,可以发货。顺德公司才打电话通知我们放货的…后来厂家说货款还没有打过去,我们才知道被骗了…拉走的是一共17件海棠牌热水器,厂家说价值x元…

4、证人证言:

(1)证人尹XX的证言:

…我自己经营一辆货车,经常在南阳工业路家电大世界停放等活…4月27日下午5点多,我接到一个电话,让我拉货,我没空,就让一个刘XX师傅跟对方联系的…

(2)证人刘XX的证言:

…我自己经营一辆货车,车牌号为豫x…4月27日下午5点左右,我接到同行小尹的电话,说他没空,有个活让我拉…我联系的电话是x,对方嫌我离的远,我就还在家电大世界门口等活…后来来了两个男的,一高一低,让我帮着拉货…我开车在低个男的指引下,来到了位于百里奚路X路南紧挨着路东的一个物流仓库那儿…物流上的那个人和低个男的往外抬货,我站在车上摆货,货是黄某色箱子装的热水器,我记得大约是十三箱也不知是十六箱…货拉到刘庄附近,我跟低个男的一块把货卸到路边…

(3)证人李XX的证言:

…我是中山市X镇海棠电器制造厂的老板…今年4月份一天,一个南阳自称“张子涛”的人打电话订货…我们商定他进我16件共计64台海棠牌热水器,另外还有12台样机和一些宣传资料…2010年4月22日,我厂通过顺德的路路通物流公司把货发往南阳…2010年4月27日货到南阳…后来我跟“张子涛”无法联系上,又得到物流公司回复说货已经被提走了…我发往南阳的货一共16件64台热水器,按厂家价是x元…

5、鉴定结论:

南阳市卧龙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于2010年7月14日出具的宛龙价证鉴(2010)X号关于对海棠牌电热水器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认定案件所涉海棠牌电热水器总价值为x元。

6、书证:

(1)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

(3)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

(4)2010年7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南阳路路通公司达成的赔偿协议。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预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能主动退赃,未对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应认定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赵某某到案后,与被害人达成协议,主动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且张某某、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崔炯

二O一O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徐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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