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沙某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淅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受贿罪,2009年6月2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7月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王某某,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瑞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沙某某在任淅川县移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移民六年规划扶持项目的职务便利,于2005年底至2008年底,收受贿赂共计8项,计人民币x元。

1、2005年底至2008年底,为移民扶持项目工程,先后五次收受淅川县水利局抗旱服务队队长王××贿赂x元;

2、2006年中秋节(农历8月15日),为移民扶持项目工程,收受工程承包人龚××贿赂3000元;

3、2006年底和2007年底,为移民扶持项目工程,收受工程承包人盛××贿赂共5000元;

4、2006年9、10月间,为香花镇移民扶持项目工程,收受该镇镇长马×贿赂5000元;

5、2006年11月,为厚坡镇辖区移民项目工程,收受该镇镇长秦××贿赂5000元;

6、2006年底,为马蹬镇辖区移民扶持项目工程,收受该镇书记李××贿赂5000元;

7、2006年底,为厚坡镇移民扶持项目“胡坡村提灌工程”,收受李××贿赂5000元。

8、2006年秋,为移民扶持项目“滔河乡X村机耕路工程”,收受黄××贿赂5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向本院举示了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证人王××、龚××、盛××等人的证言,淅川县移民局财务拨款凭证等书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沙某某及其辩护人辩解及辩护认为,1、2006年、2008年春节前,收到王××各2000元,是春节拜年,属礼尚往来,不是受贿,收到××的2000元、3000元,也是春节拜年,不是受贿。2、龚××的3000元我根本就没收到,3、收到三个乡镇领导各5000元属实,但这些钱他们不是送给我的,他们是想利用我与长江水利委员会、省移民局的特殊关系,用这些钱帮他们疏通关系,帮厚坡、马蹬两镇移民工程顺利检查验收合格,帮香花镇争取移民项目。我用这x元买了玉器(都是小件、品位高的、便于携带,如松鹤延年等)送给省移民局和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有关领导了。另外,我招待长江委和省移民局领导,花有x余元,都是为了这三个乡镇办事。

其辩护人并向法庭举示了如下证据:

1、淅川玉器大世界老板赵××的证明、律师调查赵××的笔录,证实沙某某在玉器大世界买过七八件玉器,价值x元左右,他自己掏的钱,未开发票。

2、王×、龚××、孙××证明,证实2009年11月4日,王×、龚××、孙××在沙某某办公室,对其办公室的有关发票进行了清理,总票据179张,计款x元。

3、发票原件179张,计款x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沙某某在任淅川县移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移民六年规划扶持项目的职务便利,于2005年底至2008年底,收受贿赂共计5项,计人民币x元。

1、2005年底至2008年底,为移民扶持项目工程,先后五次收受淅川县水利局抗旱服务队队长王××贿赂x元;

2、2006年中秋节(农历8月15日),为移民扶持项目工程,收受工程承包人龚××贿赂3000元;

3、2006年底和2007年底,为移民扶持项目工程,收受工程承包人盛××贿赂共5000元;

4、2006年底,为厚坡镇移民扶持项目“胡坡村提灌工程”,收受李××贿赂5000元。

5、2006年秋,为移民扶持项目“滔河乡X村机耕路工程”,收受黄××贿赂5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并有证人王××、苏××、盛××、李××、黄××、田×等人证言以及书证淅川县抗旱服务队财务票证复印件、淅川县移民局财务票证复印件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收受王××4000元、盛××5000元属礼尚往来,不是受贿,及没收到龚××3000元”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沙某某的辩解与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其他证人证言相矛盾,故其辩解及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人沙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收受三个乡镇领导各5000元是乡镇领导委托用这些钱疏通关系,且已为其实际花费了,不是受贿”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根据因公诉机关出示现有的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辩解理由的可能性,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收取三乡镇的款额为受贿行为的事实,因证据不足而不能认定。对于被告人提出的其他辩解意见,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沙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已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打击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沙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薛文武

审判员:全世昌

助理审判员:黄某晖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兼):张玉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