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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张某乙,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某某,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延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某乙、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5月,鲁山县X乡X村民王XX与他人合伙开办了平顶山市新华区顺达煤矿。1998年7月,该矿挂靠平顶山市科迈煤业有限公司。1999年3月,本市新华区X镇X村民华XX(已判刑)开始参与该矿的生产经营,并于2000年春节后开始主持该矿的生产经营,同年7月初,华将该矿转包给本市湛河区X镇X村民郭XX。7月27日,王XX以该矿股东身份带人接管了顺达煤矿,华XX闻讯后,欲夺回该矿的生产经营权,遂于7月30日,先后纠集了王XX、华XX、海XX、苗XX、(四人均已判刑)、张某甲、陈XX(在逃)等人预谋将矿上人员赶走,晚十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华XX、王XX、华XX、海XX、苗XX、陈XX统一着装,持猎枪、炸药、刀等来到本市新华区X镇X村旁顺达煤矿院内,先向院内投掷炸药轰击,随后,七人冲进院内,华XX、海XX(两人已判刑)等人分别用猎枪、火药枪对矿上工作人员射击,王XX(已判刑)、华XX(已判刑)、苗XX(已判刑)、张某甲、陈XX(在逃)等人持刀乱砍,致顺达煤矿工作人员付XX、吴XX、唐XX、付XX、马XX、耿XX、赵XX、王XX、付XX、席XX十人受伤,付XX伤重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吴XX、唐XX、付XX损伤程度均为重伤,马XX、耿XX、赵XX、王XX、付XX损伤程度属轻伤,席XX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身份证明、案发现场及尸检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鉴定书等相关书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张某甲系从犯、偶犯且犯罪后有投案自首和揭发同案犯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6年5月,鲁山县X乡X村民王XX与他人合伙开办了平顶山市新华区顺达煤矿。1998年7月,该矿挂靠平顶山市科迈煤业有限公司。1999年3月,本市新华区X镇X村民华XX(已判刑)开始参与该矿的生产经营,并于2000年春节后开始主持该矿的生产经营,同年7月初,华将该矿转包给本市湛河区X镇X村民郭XX。7月27日,王XX以该矿股东身份带人接管了顺达煤矿,华XX闻讯后,欲夺回该矿的生产经营权,遂于7月30日,先后纠集了王XX、华XX、海XX、苗XX、(四人均已判刑)、张某甲、陈XX(在逃)等人预谋将矿上人员赶走,晚十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华XX、王XX、华XX、海XX、苗XX、陈XX统一着装,持猎枪、炸药、刀等来到本市新华区X镇X村旁顺达煤矿院内,先向院内投掷炸药轰击,随后,七人冲进院内,华XX、海XX(均已判刑)等人分别用猎枪、火药枪对矿上工作人员射击,王XX(已判刑)、华XX(已判刑)、苗XX(已判刑)、张某甲、陈XX(在逃)等人持刀乱砍,致顺达煤矿工作人员付XX、吴XX、唐XX、付XX、马XX、耿XX、赵XX、王XX、付XX、席XX十人受伤,付XX伤重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吴XX、唐XX、付XX损伤程度均为重伤,马XX、耿XX、赵XX、王XX、付XX损伤程度属轻伤,席XX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亲属赔偿被害人王XX经济损失3000元,赔偿被害人王XX经济损失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没掌握的在逃人员陈XX因涉嫌故意伤害,现正被抓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1999年的时候,大概三四月份华XX从国外回来(听说),想弄个钢厂炼钢,他给王XX、王XX说了,我听王XX说了之后,觉得华XX也很难,帮着华XX赊账买废铁(炼铁用的)。从禹县那赊的大概不到一万元钱的帐,后来华XX的钢厂不干了,我给华XX要钱,华XX说没有钱,一直没有给,我那个时候找华XX几次,华XX给我说他和顺达煤矿的王孩有矛盾,以前打过架,他准备把顺达煤矿(于沟村)的王孩赶走,把顺达煤矿的煤卖了还我钱,我当时很愿意,接下来就发生了那事。

2000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王XX约我到苗XX家,五点多我和陈XX一起到苗XX家,当时王XX、海XX、苗XX、华XX、华XX都在,我们在一起喝点啤酒,华XX提出去顺达矿吓吓他们,把他们吓走,当时华XX准备了两杆枪,一把五连发散弹枪,一把双管猎枪,五把刀,九管炸药(可以用烟点的双管炸药)自制的,我们喝完酒,等到天黑,我们七人就去顺达矿了,华XX拿着五连发散弹枪,海XX拿着双管猎枪,我们五人各自拿一把西瓜片刀,炸药我分了一个,陈XX还拿有自制火药枪,他的枪坏了就没有用,都拿的有具体谁拿多少记不清了,在出发前我们在苗XX家换了统一的衣服、鞋、帽子。

我们开始商量在矿院外往里边扔炸药,我们从山上下来,在顺达矿北边玉米地里分工,我和陈XX去南边,华XX、王XX、华XX在北边,海XX和苗XX在东边,往矿院扔炸药,我听见北边扔了四个,东边扔了一个,炸药一响我就往东跑,碰见海XX和苗XX正北跑,我们在矿东边小门附近碰见华XX,华XX用枪对着海XX的头,海XX用枪指着华XX的肚子,听华XX说,都不能跑,都去矿院里边,华XX在前面走,我们跟着,当时矿院平房上有人,扔了炸药后平房的人都下来进屋了,华XX拿着枪从窗户往里开了两枪(也记不清几枪了),子弹好像卡壳了,华XX把我的刀拿走了,海XX拿的猎枪也开了一枪,我看见矿上的人从屋里出来,苗XX拿着刀进屋砍人,有人出来了,海XX好像朝出来的人(大概两三个)开了一枪,华XX拿着刀在院里骂,让他们走。我在墙角蹲着(矿东边小门)和陈XX,也没上前砍人、打人,他们(华XX等五个人)具体怎么砍人的、开枪的我记不清了,我们做完事情顺着山往于沟去,跑着去的,我把炸药在跑的途中扔了。到于沟后有个面包车在那等着,司机我不认识,其中还有一个女的,华XX的对象好像是什么王丹的,我们坐着车去焦店,到焦店后我和陈XX、王XX下车回家,他们就不知道去哪儿了,苗XX好像没有上车,顺达矿离他家近,他直接回家了。第二天我在海XX他家(记不清那个地方了)见了华XX,华XX说过几天给我钱,之后我也没见过他,后来听说他被逮起来了,海XX、苗中原、王XX、华XX先后也被逮起来了。华XX有一个五连发散弹枪,双管猎枪不知道是谁的,是华XX弄来的,炸药是苗中原找的,刀可能是买的。炸顺达矿、开枪打人、砍人这都是华XX牵的头。这几年我在郑州开饭店开了三年多,06年回平顶山一直在家,经常跑,怕警察抓着,每天提心掉胆。陈x年左右出车祸死了。陈XX,男,1974年生,汉族,宝丰县X镇X村人,他父亲叫陈XX。我很后悔,希望政府宽大处理。

2009年4月23日在市第一看守所的供述:当天和我一起去的不是陈XX,而是陈营,我说是陈XX是想着陈营家里急,又因伤害被鲁山法院判了六年还没有回来,加上还有点远房亲戚,不想再让他进去喝了,陈XX是我老表,我知道他出车祸死了,想着说成陈XX就不用找陈营的事了,后来想着不对,在3月X号我就写了一封检举材料交给了管号民警杨干事,想着案子终究会水落石出的,再加上平时学习法律和管号民警的教育,我就把实情说了出来,争取宽大处理,陈营,男,35岁左右,家是鲁山县X乡X村,身高1.70米左右,身材中等,听别人说,好像是在西华监狱关着的。

除了陈XX这个名字是假的,其他都是真的,实际上与我去的是陈营,男,35岁左右,家住鲁山县X乡X村,他和我是远房亲戚,我叫他妈表姑,我当时想着陈营的家里穷,父母年龄大,再加上陈营正在服刑(因为另外一起伤害案,判了六年,听说在西华监狱服刑),不想再让他多住,想着陈XX出车祸死了,想着陈XX一死百了,想让陈营少坐几年牢,在看守所听法制课以及因为余罪进号的人的经历,我想事情总有水落石出的时候,不想因为这事担惊受怕,想把我的事情弄完,以后出去清白做人,省得睡不着觉,再因为这事弄个包庇不值。事发当天华XX见过陈营,我给华XX介绍过陈营,说是老表,他们认识的,当时陈营比较穷,华XX还拿200元钱给陈营算是米面钱,当时陈营老婆刚生完孩子。

2、证人华XX证实:2000年7月30日11点多我到妹夫苗XX家,并打电话叫来兄弟华XX、王XX、张某甲,12点多我和张某甲坐面的到杨西张龙科家接住海XX,拿了把双管猎枪、炸药等物品,下午2点多回到苗XX家,晚上在妹夫家吃的饭,吃饭时海XX提出为了怕别人认出,买点工作服穿,我给王XX、苗x元钱,让他们去劳动路买了工作服,四五点他们买回了7件工作服,7个带檐帽,7双军用鞋,5把西瓜刀,晚上六七点时,海XX用自制的炸药做了七个爆炸装置,天黑时我带了两套衣服先从我妹夫家出来,在矿西北河里见到了于三根,我们俩人在河里换上衣服,等有一个小时,海XX、国明、中聚、保兴、克昌一块过来,他们都已换上工作服了,来时海XX带来了两把猎枪给我一把单管猎枪,他们几个拿西瓜刀、炸药包有国明、保兴、克昌、海XX、三根他们拿着,商量着海XX、国明、中聚、克昌四人从东边,我、保兴、三根我们三人在西边,先用炸药炸院内再进院,进院后听到对方也放枪了,我们就用枪打,用刀砍,具体咋打由于人多较乱也看不清,打了有两三分钟,我们就从矿东小门出来了,具体打伤谁了也不知道,出门后,苗XX先走了,我们六人先往北走到钢厂北边往西走,到六矿拦了一辆面的,到五矿口东边焦店村北口于三根下车回家了,枪也带走了,我们五人坐面的走焦店村X路保兴、克昌二人下车,他们俩把工作服扔车上,我、国明、海XX三人坐面的一直到杨西张龙科家下车,海XX把衣服、刀用鱼皮袋收起来方在张龙科门楼低下,两把枪由张龙科用袋装后收起来了,张龙科还问恁大时候。我说先步行后坐的车,说完话海XX回家了,我和国明住在拜金太、科子(张龙科)开的饭店了。

海XX从家带的雷管和爆炸装置,我当时不在场,我提前去找郭江伍了,7月30日下午五点左右我给郭江伍打手机问他准备咋弄,他说等矿上的煤卖完了在弄(到矿上把他们撵走),我说不用了,他们都过来了,你那把枪呢,他说枪在别人那放着,过两天拿过来,我问他摸准没,他说他们的人都在。打完电话,我去找郭江伍,在他的钢厂北面小河边上见着郭江伍,我说到矿上用炸药崩,吓吓他们,郭说你们可别怕,他们掂的有枪,一怕别让他们把你们打了,我说中,然后我就在那等他们。事前我给他们说弄好了,见一吨煤给每人一块钱,郭江伍说弄完后在给我点钱,上次我说的余山根不是他,不是余山根带枪,他在余山根家住过,他在我的钢厂里干活,王XX,张某甲认识他们,余山根知道他。我和郭殿成也商量过去矿上的事,他说王孩领的人都有枪,你带人去把人赶走,带枪朝天上放几枪把他们赶走,另外别伤着自己人,让郭江伍在外看着人。事后我在龙科家和拜金太家住了有十几天就走了,后来郭殿成通知我让我去他家楼下说不让我露头,说矿上打死人了,我在网上通缉了,我听说后害怕就跑了,他让郭江伍给我一万元作为费用,我就外跑了。

3、证人海XX证实: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中午12点多,我在俺家南边玩时,俺庄张龙科弟弟的孩子见我说:俺伯找你呢,在家等着你呢,我就步行到张龙科家,到他家我看见华XX和一个我不认识的孩在张龙科家看电视,华XX问我有事吗,我说没事,他说没事跟我一起出去玩去,说打架,我不想去,张龙科让我回家瞅瞅,我就回家了,回到家,华XX往我家给我打电话,我就去张龙科家,到他家见华XX和那个孩已在车里等着,我就和他俩坐车走了,我们坐车到姚孟电厂、西斜道口,后沿着西斜东边那条去六矿的路往北走,走了没多远车就往右了,我也不知道那是啥庄,车一直开到一家门口停下,我们仨下车后车走了,进那个家后我看见屋里坐着四个男的,华XX指着一个男的说:这是妹夫家,又指着另一个说:这是俺兄弟,那两个他没说是谁,然后我们就开始喝啤酒,吃烧鸡、烧饼,一直玩到晚上八点多,在吃饭当中华XX说:人家现在在矿上有一二十人,胳膊上系的白毛巾和咱争矿呢,可能带的有家伙,咱上去用炸药包先崩,吓吓他们,他们也不知道我们有多少人,我说:咱弄了就走,吓吓他们,华XX说,准备走,我说:人哩,华XX说:就咱七个,把衣服换换,打架哩,天黑怕认错人,俺七个正好一人一套,一人一双军用鞋一顶帽子。换好衣服以后,华XX和他妹夫一起到东边那间套间里,一会华XX拿出来两把猎枪,五把西瓜刀,他妹夫拿出四五包炸药包,我从华XX手里拿把猎枪,他兄弟和他妹夫一人拿把刀,一包炸药包,另三个孩当中有个孩腰里别着一只自制的双管火药枪,他没掂刀,另外有个孩手里掂了两把刀,一包炸药,华XX拿的是另外一只短的猎枪,然后我们从他妹夫家出来向北往华XX的那个矿上去了。俺走到钢厂西头那个角华XX对俺几个说:咱现在分开,一起往里面扔炸药,然后再回到东边小门那,然后他让我跟着他兄弟到东门,拿火药枪的那个人跟着他妹夫到南边那,他领两个人在北边,他们进院后见门就跺,见窗户就砍,在矿院北面那排房子从东往西数第三或第四间房子里,体态较胖的那个孩拎刀进去我听见屋里有人喊叫,估计砍住人了,刚进院时就是从这几件屋子里跑出两个人,华XX他们就把那人赶回去,当时我听见两三声枪响,后来我看见从这两间又跑出来一个浑身是血的人往西跑了,腰里别枪的那个孩从南边扔完炸药包到东边门那时说:在那边开了一枪,把后面的蝌蚪戳崩掉了,枪不会响了。过了十几分钟华XX他们又拐回来,我说走吧,那个胖孩说再回去弄几下,然后他就跺开屋子砍住了一个人,我当时拎着枪在门口站着,然后俺就又从矿东门出来,华XX的妹夫往南走了,俺六个向北走了……。

4、证人华XX证实:2000年7月30日上午我在市区华宝商场买东西时,张某甲、王XX给我打传呼说:你回来,找你有事,我就打的顺建设路往西回家,走到建西焦店政府附近时,他俩又给我打传呼让我在政府附近等他们,过一会张某甲、王XX和俺妹夫苗XX过来了,他们说:王孩带着黑社会的人到矿上去了,咱去买衣服晚上到矿上把他们吓跑,然后我们四个拦了一辆面的就到市区劳动力市场买衣服,买了五套衣服、五顶帽子、五双军用鞋,四把西瓜刀,买完东西俺四个就坐面的直接去苗XX家,当时是下午两点多,一会华XX也到了,国友说我去接个人就走了。到下午三点多华XX和一个人回来了,张某甲说:王孩带的人多,就咱六个怕撵不走,我再联系几个,说完就出去了,一会他带着那个穿的可破的男的回来了,也不知道是王XX还是张某甲说:衣服还少两套,再去买去,然后他们两个就又买衣服去了,到天黑时他们回来了,我们七个在苗XX家吃的饭,吃饭过程中我们说:吃饭后到天黑的时候掂着衣服分开走,到余沟公墓那碰头,换上衣服把他们撵走。到晚上九点多俺几个掂着衣服和刀分开出门,我是和那个叫雷的一起,他掂的有猎枪,俺到那碰头后,把衣服都换上,华XX说:你们谁拿啥自己拿,当时地上放的有刀、炸药包,我说我拿两包炸药,华XX拿了一把五连发枪,海XX拿一把双管猎枪,那个穿的可破的人拿了一把火药枪,然后我们就往顺达矿去了。俺几个到矿院北墙后,华XX说:咱分三路,先用炸药吓吓他们,然后从东门进去,他说:保兴、苗XX跟我在北面,克昌您俩(指穿可破那个人)到南面,我和雷在东面,说完我们就分开,一会矿院里就响起炸药包的声音,响完他们都从东面往里进,我和苗XX在东门没进去,我听见有跺门声和枪响,停了有三四分钟他们五个就从院里出来,然后我们就按原路X村公墓那拿着衣服往西走了。听雷说他往屋里开了一枪打住人了。

5、证人苗XX证实:2000年7月30日上午9点左右,华XX往我家打了个电话,让我在家等着。过一会华XX到我家说到市里去,我就和华XX步行到西斜路口,王XX、张某甲在西斜路口等着我们俩,我们四人坐车到市X路市场买了五套工作服,然后又坐车回我家了,我们到家是下午1点多,到家没多久华XX到我家没待多久就带着保兴、克昌走了。到四点多国友带着克昌、保兴和另外两个不认识的人到我家,其中那两个我不认识的人每人手里拿一个一米多长的白布带,当时我不知道里边是什么,后来知道是枪,到家后,他们在屋里看电视,我和国明到五矿买吃的去了,等我和国明回来不见克昌了,过了有二十分钟克昌回来了,带了两套工作服、两把西瓜刀。天快黑的时候我们开始吃饭,吃完饭国友对我说:我以前开矿时弄了一点炸药,在矿北边地边埋呢,你去把他取回来。我就按他说的找到地方,把上面的石头扒开取回炸药,炸药是矿上用的成管的,共一包,还有六七个雷管,一根三四寸长的导火线,我把这些东西拿回来后,克昌和保兴把炸药分开后又捆成七捆,我们换上买来的衣服,戴上帽子,国友领走国明、克昌和另外两个人到山上公墓等着,我和保兴在后面跟着。保兴拎着炸药,到公墓后国友让我和保兴跟着他,其他人分成一波到顺达矿南边。在公墓我们把带的家伙分了分,我们每人一捆炸药,我、保兴、克昌、国明每人一把刀,国友和另外不认识的两个人各拿一把猎枪。分完东西我和保兴跟着国友到矿北的玉米地里蹲着,听听矿内动静,蹲了有二三分钟东边响起炸药爆炸的声音,在院内平房睡的人站了起来,保兴把他拿的炸药点着扔进矿院,炸药响了,平房上睡的人吓的从平房蹦下。我害怕炸着自己,我手里的炸药没有点就扔进矿院内。然后我喊保兴,没人应声,我就顺着玉米地向东走,走到矿院东门站住。从东门往里看,他们几个人都在院内,我看到他们在跺门,把西边的一个门跺开了,进去一个人,大约一分钟进屋的人从屋里出来,他们在院内跺跺这个门,跺跺那个门找人。过了有五六分钟他们从院内出来,我们在矿北边的小路上我把衣服脱下和刀一起给了他们,然后我就回家了。

6、被害人吴XX陈述:2000年7月30日晚上10点钟,我和唐XX、唐XX还有三个男的(一个姓张、一个姓马、一个姓吴)共六人在顺达煤矿院子靠东墙那个副业队住的屋子内准备做饭吃,听见几声爆炸声,屋内的人一乱,又看见从窗户处扔进屋子一个炸药包,把地炸了一个坑,但没炸住人,我听见屋子旁边一个男的说:全部砍死,一个也不留,我听声音像是华老二,我和唐XX正在床上坐时,一支枪管从屋子南墙一个孔内伸进屋里,朝我和唐XX开了一枪,我感到身子一麻见唐XX歪倒在床上,我站起来正想往屋外走时,见从屋门口处华老二穿一身迷彩服,头戴迷彩帽子,脚穿迷彩鞋,双手各持一把尖刀,还有一个比华老二矮也和华老二一样打扮的男的在屋门口站着,也是双手各持一把刀,我们赶紧说我们是打工的,华老二说:赶紧滚蛋,要不然砍死你们,我们说:我们走,华老二说:要走赶紧走,敢吭一声砍你们的头,接着他们就出去跺北面那排屋子的门了,我和唐XX被别人扶着去医院了。

7、被害人付XX陈述:2000年7月30日夜里十一点多钟,我和我们矿上的两个厨师及胖孩、耿XX、席彬六人在我的宿舍玩面三家扑克,突然听见外面有人用猎枪朝墙上打了两枪,这时一个厨师出门看时,腿上被打了一枪,他马上又退回屋里,又一个厨师出去看,结果也被打了一枪,打住什么位置我不知道,他进屋里几分钟就死了。我们看情形不妙赶紧把屋里的灯都关了,进屋两个人,一个手持猎枪站在门口,一个持刀进屋对我们就是一阵乱砍,砍完之后他们就走了,胖孩去报的警。进屋的人大约30多岁,穿的是迷彩服,戴的迷彩帽。

8、被害人耿XX陈述:2000年7月30日晚上10时许,我正在东侧办公室看别人打牌,突然听到一声响,声音不大,屋里的人都一惊,紧接着一声巨响,好像在我们办公室房顶角上响的,还震下来碎土了,这时屋里的两个厨师跑出去看,紧接着我们矿上院里又响了两三下,不到一分钟,这两个厨师又回来了,满身是血,其中一个腿上全是血,嘴里还喊疼,紧接着有人把办公室的灯拉灭了,门也关上了,刚关上门,门又被打开了,我看见门口站了两三个人(身着迷彩服,头戴帽子),其中有一个人手里拿着个长约70-80公分的猎枪,先朝屋里开了一枪之后,嘴里喊着“出来,不出来蹦死你们”,屋里的人都不敢吭声,我看见他装子弹,装好就又朝屋里开了一枪,我感觉我的眼睛猛的一疼,我就赶紧就往桌子底下爬,席斌也爬到我旁边,他身上浑身是血,这时我听见有人说:砍死你,屋里面桌子响了,还有一个人骂了一声,听见有人哎呀两声,这时我听见隔壁乱糟糟的,然后我们屋里就静下来了。嫌疑人本地口音,中等身材。

9、被害人席XX陈述:2000年7月30日晚上11:1易遥臀ê俳⒄酢读⒃帧优⒆洹怂胰形唤霾置唬惨斯霭烁谌笤笨弑斜渲募莸镂蚶拼猓闭菁笪缓奚炀遥俏菝镂睦说霭烁淙衅恢鲆趴雒コ慈纯眨龈コ腿教獾嫱廾x的一声,其中一个人捂住肚子回屋里了,另外一个人也跑着回去了,我们几个人把屋里的灯都关了,把屋子门关上,我们关门时外边他们又朝屋里开了一枪,然后我们把门关上,听到外面又打了几枪,外边打枪的人朝我们屋子门上跺,他们把门跺开,进屋一个人,手里掂一把杀猪用的刀,另外一只手拿了一把电灯,在门外有个人揣着一支枪对准我们房间内,这两个人说:妈那比,滚出来,往死里打,之后这个拿刀的人朝我们屋里的几个人身上乱砍,边砍边骂,我没有被砍住,我当时躲在屋子西北角。当时我们屋里有两个人被砍伤,我身上的伤不知道是啥时被枪打住了。之后那两个人就出去了,我们几个人没敢出屋门,一直到公安局的人来我们才出来。嫌疑人本地,身穿迷彩服,头戴帽子,身高x左右,体态中等,年龄30岁左右。枪是五连发猎枪,他们可能带有雷管和炸药。一共打了有十枪以上,现场停留20多分钟。

10、被害人付XX陈述:昨天晚上大约10点多,我在顺达煤矿从东数那排房子的第四间和付XX以及另外四五个人正在屋里玩面三家,听到屋子外面几声爆炸声,我就赶紧往屋子外面跑,刚跑到院子里我听到“嗵”的一声,感到我的左小腿一麻,我赶紧往屋里跑,我看见我们同村的付清辉在院里挨了一枪,什么人开枪打的我不知道,付清辉从地上爬着爬到我在的屋子说“我不中了”就昏死了过去,过了一会我看见一个人影提一把一尺多长三四公分宽的一把刀进了屋子,另一个人在门口提一把刀在门口喊着让人都出来,进屋的那人提刀朝躲在柜子旁的俺几个砍去,刀砍倒付XX他们后,刀又砍住我的大腿上,后来那人就跑了。

11、被害人马XX陈述:昨天晚上大约十点多我在付矿长办公室和赵矿长商量矿上的事,听见矿院里有爆炸声,我和屋子里的人赶紧把屋里的灯关了,我和赵矿长躲在一张砖头垒的床下,付矿长在另一张床下,过了一会门被跺开,进屋子几个人我也不知道,我看见一个人手里拿着一只双管枪,有一米多长,进屋后那些人大叫“都出去”,我们没吭声,谁知一个人朝砖头跺了一脚,把砖头跺倒了,那人发现了我和赵矿长,那人提刀就朝我们砍去,我对他们说我们是打工的不让干就走,他们不听继续砍,下面的事我就不知道了,直到公安局的人去。

12、被害人唐XX陈述:2000年7月30日晚上十一点半钟,我和同事吴XX正准备吃饭,听到两声爆炸声,我们还没反应过来,他们就在院里开了一枪,打住吴XX的胸膛和我的下腹及阴部,我们被打中后,紧跟着进屋里一个男的,30多岁,1.75米的个头,较胖,肤色中等,身穿迷彩服,头戴迷彩帽,腰扎武装带,手持一把大刀,说“你们不要在这里干了,马上滚蛋,不然叫你们都死在这里”他说完之后就走了,我和吴XX一起逃到六矿,后被120送医院了。

13、被害人王XX陈述:昨天晚上我刚躺下还没睡着,就听见矿院内爆炸的声音,连响八响,接着进我屋里一个人,门口站了一个,进屋里的一个人用部队用的刀朝我左臂扎了六刀,然后他们就出去了,后来他们又回到我屋里把我的房门砸开,把我叫出去,他们五个人站在院内,两个手持栓管猎枪,其余三人手持刺刀,又朝我的左大腿扎了两刀,后来他们就走了。他们五人都穿迷彩服,戴迷彩帽,年龄都在三十岁左右。

14、被害人赵XX陈述:昨天晚上十一点多,我在顺达煤矿屋里听见五六声爆炸,我们赶紧把屋里的等关了,门用小凳子顶住,我和小马躲在东边床下,小付躲在西边床下,有一个人把门跺开手持砍刀,门口站一个人手持双管猎枪,持刀人进屋后把床板掀开,对我和小马猛砍,并喊:打不改您,还来窑上干,我说:没我们的事,他还朝我头上胳膊上猛砍,我跑出门外身上都是血,门东边站两个持枪人说:还不跑,不跑开枪了,我就往东跑,逃出矿院,跑到四矿电厂门口时跑不动了,遇见熟人打的120和110。他们六七人身穿迷彩服,戴帽子,外扎腰带,本地口音。

15、证人唐XX证言:晚上10点钟,我和吴XX、唐XX、张彪、还有一个姓马、一个姓吴的老头共六人在顺达煤矿院子靠东墙那个副业队住的屋子内准备做饭吃,听见煤矿院子靠北的位置有爆炸声,我们赶紧从床上起身从窗户向外看,谁知一个炸药包燃着就从窗户扔进屋子里了,在地上响了,把地炸了一个坑,但没炸住人,接着从屋子南墙一个孔里伸进屋里一支枪管,把他们俩打住了,唐XX歪倒在床上,吴XX浑身是血想站起来往门外走,谁知华老二穿着迷彩,头戴迷彩帽子,脚穿迷彩鞋,双手各持一把尖刀和一个比他矮的男的穿着迷彩,头戴迷彩帽子,脚穿迷彩鞋,双手各持一把尖刀进屋子,华XX说:赶紧滚蛋,不走砍你们的头,当时我们说:我们是打工的不是矿上的人,我们走,华老二说:赶紧走,敢吭一声砍你们的头,说完他们就出去跺其他屋子的门了,我们屋子的人赶紧扶着吴XX和唐XX去卫生所,然后报警了。

16、证人王XX证言:今天晚上10点左右,我在我住的门卫室看完电视出来,我刚出门就听到“咚”的一声响,我开始想着谁玩呢,我楞了一下,紧接着就听到几声炮响,我就往矿里看,当时我看见有炸药包从北边的平房上边扔过来,这时我就赶紧跑到大门南边的代销点里,我的腿被炸碎的玻璃划了个口子。后来我从代销点的窗户往矿院里看,我看到有六七个人从西边的小门那边进来,他们都穿了一身迷彩服,戴着迷彩帽子,手里有的拿枪,有的拿刀,先从东边的房子开始,见门就跺,跺开门就打,这时我看到有一个刚来两三天的小孩从东边的伙房出来往矿长住的屋子跑,跑了有十来米,有一个拿双筒枪的人迎面向这个孩开了一枪,这个孩就倒在地上向屋里爬,这时我就赶紧跑到四矿打110报警,我到四矿时还见到俺矿上的一个人被砍了几刀,跑到四矿就倒在地上,等我打完电话回到矿上,他们人已经走了,受伤的人送医院了,从伙房跑出来的那孩已经死了,还没有被抬出来。

17、证人陈XX证言:我和陈XX是父子关系,2004年农历3月12日陈XX在焦店立交桥被车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了。陈x年9月6日出生。

18、被告人张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一份: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19、案发现场及尸检照片54张和被害人伤情照片46张显示在卷。

20、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5月14日作出的(2002)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2004年2月10日作出的(2004)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3)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21、抓获经过: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侦大队于2009年2月16日晚上19时左右,在曙光街东一分利海鲜酒店将正在吃饭的张某甲抓获。

22、平公新(2000)尸检字第X号尸检检验报告认定,被害人付XX颈部损伤系砍器所致,其他部位损伤系散弹所致;死者付XX系散弹枪弹击破心脏及肺脏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3、平公新(2000)法字第X号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认定,付XX伤处符合锐器致成,查时属轻伤;付XX腿部符合枪弹致成,其余伤处符合锐器致成,属轻伤;席XX伤处符合枪弹致成,属轻微伤;马XX伤处符合锐器致成,属轻伤;吴XX伤处符合枪弹致成,属重伤;耿XX伤处符合枪弹致成,属轻伤;赵XX伤处符合锐器致成,属轻伤;王XX伤处符合锐器致成,属轻伤。

24、平公新(2001)法字第X号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认定唐XX的损伤属散弹形成,伤时属重伤。

25、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平法鉴字第X号司法技术鉴定书认定:付XX之损伤属重伤,评定为6级伤残。

26、证人陈XX证言:我有三个儿子,老大陈太,40岁,农民,老二陈XX,38岁,老三陈金飞,28岁,农民。陈XX02年或者03年因故意伤害被判刑5年,08春节前刑满出狱回来,过完年就出去了,我也不知道他出去干什么了。

27、证人郭XX证言:……那天发生打架时我还在钢厂大门口看梨园春呢,刚结束发生的打架,我和陕西副业队的头们正在那看哩,看到门口过去四、五个人,穿的迷彩服,肩上扛的有东西,看不清什么,准备睡了,听到矿那可响开了,估计响有五六下,后来听到枪响,我就赶紧给殿成打电话,殿成说别管那事,我把床抬屋就睡了。他们打架之前我也没有听说过这事。

28、陈XX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陈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29、新华分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关于陈XX涉嫌共犯问题,张某甲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在逃人员陈营的情况,经我局调查落实,陈营叫陈XX,张某甲应属立功。陈XX因涉嫌2000年7月30日顺达煤矿故意伤害一案,现正在抓捕中。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张某甲系从犯,请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辩称被告人张某甲揭发同案犯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基本相符,应认定为立功表现,且被告人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悔罪,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辩称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张继红

审判员姬富有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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