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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华某某,女,汉族,38岁,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10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缺席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华某某二次向原告借款2000元,给其爱人李建全的石灰窑投资,多次追要无果,为此起诉至法院,请求追回借款2000元。

被告华某某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7日,被告华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元,并出具借条,写明:“今贷张某某现金2000元整,利息二分”,下面注有被告华某某的签名。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后被告华某某一直未清偿该笔债务。被告华某某的丈夫李建全到庭对借条予以认可,并同意还款,但因经济紧张,要求一年内偿还借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所举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华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2000元,双

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随时归还借款,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原告未主张,本院不予处理。根据《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某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张某某借款2000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康宏

审判员张芳芳

审判员张丰景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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