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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被告人申博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博,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华阴市,小学文化,家住华阴市X街道办事处南洞村X组,农民。2008年11月7日因涉嫌诈骗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博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申博与初中同学王禄在华阴市X路“江波辣子鸡”吃饭时,申博以“借车接人”为由,将其同学王禄骑的一辆新大洲本田125型摩托车骗走,后将诈骗所得的摩托车以900元顶账到渭南市王某(申博不知其姓名住址,寻找未果)处。经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诈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7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申博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提供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对指控事实予以证明,要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申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述清楚,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申博与其初中同学王禄等人在华阴市X路“江波辣子鸡”吃饭时,因他以前在渭南从姓王的借900元,就产生把王禄的摩托车骑走去顶账的念头。他便以“借车接人”为由,将其同学王禄所骑的一辆新大洲本田125型摩托车骗走。第二天骑着摩托车到渭南,把摩托车押给姓王的(寻找未果),顶900元的欠帐。

经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诈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76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⑴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2008年9月1日,西王村王禄报案称2008年8月30日19时许,王禄同学申博以借用为由,从王禄手中骗走一辆新大洲本田125型摩托车。2008年11月7日,王禄将申博抓获,派出所民警随即赶到,将申博带回调查。

⑵报案材料及王禄证言,2008年8月30日下午,他遇见初中同学申博,后他又约来同学周发利和周发利的妻子,几人在“江波辣子鸡”吃饭,约19时40分左右,申博要用他的摩托车接女友,他就给了车钥匙。等不见申博回来,就四处寻找未果。后来听说申博到处骗钱,于是就报案。摩托车牌号是陕x,型号是新大洲本田125型,是他父亲王永壮2005年以5600元买的。

2008年11月7日,他听朋友说在公安局门口见到申博,就赶到公安局门前将申博抓获,申博说将摩托车以900元押给渭南的一个姓王的人。

⑶申博供述,2008年8月30日下午,他遇见初中同学王禄,后王禄约来同学周发利和周发利的妻子,几人在“江波辣子鸡”吃饭时,因他以前在渭南从姓王的借900元,人家催得紧,就产生把王禄的摩托车骑走去顶账的念头。于是他就对王禄说他和医院院长女儿谈恋爱,要用王禄的摩托车去接她。王禄把钥匙给他,他骑着摩托车到现代商城一招待所,把摩托车放在招待所里,睡了一晚。第二天骑着摩托车到渭南,找到姓王的,说把摩托车押给姓王的,顶900元。姓王的名字不知道。

⑷周发利证言,2008年8月底的一天,初中同学王禄和申博到他家聊了一会,就和他妻子四人一块去“江波辣子鸡”吃饭,吃饭中,申博给王禄要摩托车说要去接人,王禄把摩托车钥匙给申博,申博把摩托车骑走。等了半天不见回来,他和王禄在县城到处找,没找到。从那后也再没见过申博。王禄的摩托车是新大洲125两轮摩托车,蓝色的。

⑸王永壮证言,他2006年3月花5850元买了辆蓝色新大洲125-39A型两轮摩托车,车牌号为陕x,后来儿子王禄说被一个叫申博的朋友骗走了。

⑹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摩托车价值为3976元。

⑺摩托车行驶证,新大洲牌x-39A,车辆识别号x,发动机号x,车牌号陕x,注册登记时间X-X-X。

⑻证明(天驰汽摩销售公司),王永壮2006年3月13日从华阴市天驰汽摩销售公司购买一辆新大洲牌x-39A,架子号x,发动机号x,当时车价5850元。

⑼华阴市公安局证明,申博涉嫌诈骗一案的涉案的租住在南塘路口的王某,寻查未果,另案处理。涉案的新大洲牌x-39A摩托车无法追回。

⑽户籍证明信,申博身份情况。

⑾照片,申博指认作案地点。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申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7日起至2009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四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少鹏

审判员王泉华

审判员冉强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严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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