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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濮阳日报社印刷厂、濮阳日报社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濮阳日报社,住所地:濮阳市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社社长。

原审被告濮阳日报社印刷厂,住所地:濮阳市X路北段。

负责人王某乙,濮阳日报社印刷厂厂长。

王某甲与濮阳日报社印刷厂、濮阳日报社借贷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甲申请再审称,濮阳日报社印刷厂没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其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应由其主管单位濮阳日报社承担清偿责任。

被申请人濮阳日报社辩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先由借款单位濮阳日报社印刷厂偿还借款,若濮阳日报社印刷厂不能偿还,由濮阳日报社承担清偿责任。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王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杨庆安

审判员周培勋

审判员段同乡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彭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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