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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李×之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及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听说被害人李×对其智障之妻罗耐军有不轨行为,心怀不满。2008年8月26日17时许,张某某在鲁山县X乡X路上看到李×对其妻罗耐军进行骚扰,遂上前打李×两耳光,致李×摔倒在地,后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李×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由于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张××证实:看见张某某和李×在村里南北水泥路上生气,张某某用手扇李×脸两下,李×就倒地上了。

2、证人孙××证实:听见张某某在北边骂,过去后见李×脸朝上在路西躺着,张某某在旁边站着。

3、证人苏××证实:张某某对其说李×骚扰他妻子,要扇李×两巴掌出出气,第二天听说张某某打李×了。

4、证人窦××证实:见李某某的父亲躺在水泥路上,后慢慢地站起来走路,又倒路边,耳朵里好像还流血了。

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我从外地回家,听说李×经常对我妻有不轨行为。第二天下午见李×又对我妻进行骚扰,我生气就跑到李×跟前,在李×的左右脸上各扇了一巴掌,李×往后一退就面朝上摔在水泥路上了。

6、证人李某某证实:听说其父亲在南北水泥路上被张某某打了,后见其父亲一个人在村上走,嘴角和耳朵流着血并大口喘气,送医院抢救但没抢救过来。问张某某:“为啥打我父亲”张某某说:“他摸俺耐军了,打死他不亏。”

7、证人霍××、杨××证实见过李×对张某某的妻子有不轨行为。

8、证人赵××、刘××、张××证实村上很多人说李×对张某某的妻子有不轨行为。

9、证人段××、赵××证实李×倒地后起来,离开途中又倒地。

10、证人王××证实对李×抢救过程。

11、尸体检验鉴定结论证实,死者李×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1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记载,中心现场位于鲁山县X乡X村李×家所在胡同路口处。

13、李×、张某某的户籍证明。

1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提供证明其遭受经济损失的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判令被告人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丧葬费人民币x元。

上诉人李某某上诉称:原判对被告人张某某量刑轻,民事赔偿数额少。

上诉人张某某上诉称:被害人有过错,其行为属过失,原判量刑重。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上诉人李某某上诉称“原判决民事赔偿数额少”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判决所判处赔偿项目及数额均系依照法律规定及本案情况据实确定,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张某某上诉称“其行为属过失,量刑重”的意见,经查,其明知被害人李×年老体衰,仍对其进行殴打,主观上对可能致伤李×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和尸体检验鉴定也证实了其殴打李×致其颅脑损伤死亡的客观事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法院根据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到被害人的过错情节,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上诉人张某某及上诉人李某某关于原判量刑不当的上诉意见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宣学伟

代理审判员周建生

代理审判员蔡某玉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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