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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丰县X路X号,机构代码:x-0。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该社职工,住(略)。

被告李某,女,55岁。

被告王某某,男,53岁。

原告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5月3日,被告李某与原告下属石桥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该社款x元,借款期限1年,月息9.3‰、逾期日利率为0.465‰、并由被告王某某提供担保。2007年1月13日,被告李某清息1550元,后未再还款付息。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清息还款,现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x元、利息7471元(利息暂计算至2009年5月3日,以后的利息顺延至实际还款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未答辩。

原告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企业法人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及证明原告主体合法及该法定代表人为郭某某。

2、借款借据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李某从原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借款x元;

3、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王某某为被告李某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担保人;

4、利息计算清单一份,证明利息的计算方式;

5、兴隆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二被告长期外出、下落不明;

6、河南监管局批复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宝丰县石桥信用社并入原告并成为原告分下属机构;

7、贷款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提出过贷款申请;

8、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二被告身份情况;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6年5月3日,被告李某作为借款人,被告王某某作为担保人与原宝丰县X村信用社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李某借原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款x元,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日为2007年5月3日,月息为9.3‰,并由被告王某某作为保证人,对被告李某在原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的该笔借款本息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限自借款之日起到借款到期后2年,借款逾期按日利率0.465‰计息。合同签订当天,原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依约借给被告李某款x元,2007年1月13日被告李某清息1550元,余款二被告至今未还,截止2009年5月3日被告共欠原告本息合计x元。

另查明:2006年7月20日,原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并入原告成为原告的分支机构,同时更名为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桥信用社。

本院认为:原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与二被告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均属有效合同。原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按合同约定将该款借给被告李某使用后,被告李某也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某未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民事责任。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利息7471元(暂计算至2009年5月3日)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王某某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约定对被告李某在原告处借款本金、利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对该借款的本金及按约定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供相关证据和参加庭审质证,就视为其对质辩权的放弃,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7471元(利息暂计算至2009年5月3日,以后的利息按约定的逾期日利率0.46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内的实际还款之日)。

二、被告王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江

人民陪审员郜军利

人民陪审员潘恒超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谢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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