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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原告粟某某,女。

被告陈某某,男。

本院于2011年8月2日受理原告粟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粟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当时被告已离异,带有一子),经过两年了解,于2009年6月8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4日生下小女,婚后感情尚可。婚后被告不务正业,因贩毒而被叛刑15年(现在邵阳监狱第六中队服刑)。在服刑期间,无法给予原告及其女儿正常的生活和保障。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所有婚后财产与债务都归被告,婚后的一子一女,男女双方各抚养一个。

被告陈某某口头答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6月8日在邵阳市双清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陈某某与前妻所生之子陈XX(X年X月X日出生)随原、被告一起生活,同年12月4日生下女儿陈XX,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因被告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在邵阳监狱服刑),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粟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陈XX由原告粟某某抚养、教育,原告粟某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陈某某支付抚养费;

三、儿子陈XX由被告父母抚养、教育。

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粟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周虹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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