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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原告:汪某某,女,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原告汪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案件中止审理,2011年4月2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曹正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曾宪本、人民陪审员别小龙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元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一个多月即为生活琐事吵架生气,我即返回娘门居住,2005年年底,我又回家居住,过了春节后即与被告再次吵架,被告外出打工,我也外出打工,直到2009年4、5月份被告回来,我们又吵架后,双方于2009年5月20日协商离婚,但协议书写好后,被告却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2010年7月7日,本庭到李某某家对其父亲李某亭进行询问,李某亭称:汪某某与李某某结婚后一年多时间,因吵嘴生气,我儿子出去打工有二年多时间,回来后,当时汪某某在西峡,我儿子叫她回来,汪某某不回来,2009年4、5月份我儿子李某某在西峡找到汪某某,说要离婚可以,但应把彩礼钱退了。汪某某要走,我儿子拉着汪某某不让她走,汪某某就找了三个人把我儿子打一顿,我儿子一气之下直接从西峡走了,至今下落不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元月1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一年多时间,未生育子女,也未购置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后因双方吵架,被告外出打工三年多时间,2009年5月,被告在西峡县城找到汪某某,双方协议离婚,并写离婚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男方李某博(卜)年龄29岁,(住)河南省西峡县X乡X组X号;女方:汪某某,年龄29岁,住丁河南省西峡县X乡X组X号,男女双方于2009年5月20日在民政局,婚后因感情破裂,分居三年原因,现要求协议离婚,现将离婚事议协议如下:1.婚后无子女抚养,不存在抚养费;2.婚后无共同财产分割,无共同财产,无婚后房产;3.婚后共同债权、债务分割,无债务债权,协议人:男方李某博(卜),女方:汪某某”。并捺指印,后因双方未带户口本而未办成,之后双方又因退彩礼发生纠纷,被告李某某一气之下当即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另查:原告结婚时带有嫁妆如下:组合柜一套(三组合)、洗衣机、电视机、电视柜、茶几各一,被子六床、液化气一套,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嫁妆。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较差,婚后也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为生活琐事吵嘴生气,被告即长期外出,逃避矛盾,进一步伤害了夫妻感情。2009年5月20日后,被告再次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嫁妆请求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正伟

审判员曾宪本

人民陪审员别小龙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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