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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某某,男。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1日19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到西峡县X路世纪通手机店内交话费,看到该店内出售的一部蓝色波导牌F668翻盖手机放在店内玻璃柜台上,趁无人看管之际,将该部手机装进自己随身携带的黑提包里盗走,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盗手机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XX陈述,证人张XX的证言,物证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西峡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报案证明,投案证明,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将赃物退还被害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建涛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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