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1)苏刑初字第84号被告人首某某、罗某某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郴州市国土资源局苏仙分局矿产开发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家住(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30日经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某某,湖南星河(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郴州市国土资源局苏仙分局正科级干部,现租住(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5月24日经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郴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首某某、罗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日,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书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同日,本院同意并决定延期审理本案。同年8月7日,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书面提请本院恢复法庭审理。同日,本院决定恢复法庭审理,并于同年8月31日继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首某某及其辩护人邱某某,被告人罗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首某某、罗某某分别担任郴州市国土资源局苏仙分局矿管股副股长、股长,在2007年至2009年期间,在审批、延续郴州市苏仙区境内武广高铁沿线1000米范围内8家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过程中,违反2005年4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在铁路X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的规定,致使郴州市苏仙区X乡金石采石场、腊叶山采石场、邓家塘村腊牙山石料厂、蚂蝗采石场、新田湾采石场和郴州市苏仙区X乡廖某某采石场及郴州市苏仙区X镇石料石灰厂和枧石塘村采石场等8家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分别得到办理或延续。其中,被告人罗某某亲自经办的有郴州市苏仙区X镇石料石灰厂和枧石塘村采石场、郴州市苏仙区X乡新田湾采石场、郴州市苏仙区X乡廖某某采石场4家。

上述8家采石场因在武广高速铁路通车后仍在生产作业,严重危及行车安全而被有关部门依法关闭。之后,上述8家采石场的业主以其系合法开采为由多次赴京、省、市相关部门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为维护社会稳定,经多方协调,郴州市苏仙区X乡金石采石场和腊牙山石料场已另选新址开采;对其余6家采石场,郴州市苏仙区X路客动专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给予了共计x元的补偿。

另查明,被告人首某某于2010年4月11日主动向其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某于2011年5月24日主动向侦查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谷某某、段某乙、段某丙、段某丁、段某戊、廖某某、李某某、雷某某、何某己、阳某、何某庚、周某某、黄某辛的证言;2、干部履历表、干部学历学位认证呈报表、转正定级审批一、年度考核登记表;3、人事任免通知;4、邓家塘乡腊叶山采石场办理采矿许可证及续证的相关手续;5、邓家塘乡蚂蝗塘采石场办理采矿许可证及续证的相关手续;6、廖某湾乡廖某某采石场办理采矿许可证及续证的相关手续;7、良田镇X村采石场续证的相关手续;8、邓家塘乡新田湾采石场续证的相关手续;9、会议纪录;10、征地告知书;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令》第X号;12、郴州市国土资源局苏仙分局(2010)X号通知;13、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X号通知;14、武广铁路沿线有证石材个人私营企业调查报告;15、相关采石场老板上访材料;16、上访的相关批复文件;17、政府付款的来源及付款凭证;18、郴州市国土资源局苏仙分局矿管股工作人员2007年职责分工;19、郴州市国土资源局苏仙分局下发的矿业权审批管理制度;20、被告人首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21、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首某某、罗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首某某、罗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查武广高速铁路沿线1000米范围内的8家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办证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法审批或延续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首某某、罗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首某某、罗某某于案发后分别主动向主管单位和侦查机关投案,并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鉴于被告人首某某、罗某某案发后均自首,认罪态度均较好,均确有悔罪表现,且其犯罪情节均轻微,依法均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首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某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目之规定;对被告人罗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某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首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罗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张菊芝

人民陪审员夏红军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周某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某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某。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某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某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X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玩忽职守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