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皮某某、谭某乙、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皮某某(曾用名皮X,绰号皮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小学文某,无业,住(略)。1999年8月6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8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该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被告人谭某乙(曾用名:谭X,绰号翔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初中文某,无业,住(略)。2010年12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老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小学文某,无业,住(略)。2011年1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攸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8月2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皮某某、谭某乙、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21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伟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皮某某、谭某乙、胡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皮某某、谭某乙、胡某某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皮某某参与作案4次,被告人谭某乙参与作案2次,被告人胡某某参与作案1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皮某某、谭某乙、胡某某对攸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0年9月6日中午,张明杨某集被告人谭某乙及谭某丙、游某(另案处理)、陈某某、游某某、柳某(均已判决)、肖建平、“麻子”、“小衡山佬”、“狗乃”(均不知全名)等十余人到#m水河边游某。张明杨某王某戊在上云桥冯家坳开设赌场,让他很没面子,要去把他的赌场踩掉,游某、谭某丙等人积极响应。张明杨某谭某乙开车带谭某丙到王某戊的赌场里去看情况,谭某乙和谭某丙去赌场后,张明杨某人一边等一边调集人员、车辆、砍刀等工具。张明杨某人待谭某丙和谭某乙回来后得知赌场内情况,便分乘4辆汽车,携带砍刀、管杀等工具往冯家坳出发。张明杨某人乘车到冯家坳处时见有人在赌场外面的马路上放哨,决定先将放哨的人控制起来。四辆车便停在路旁,谭某丙等人携带管杀和砍刀冲出车外追砍这些人,其中一个人被谭某丙等人手持砍刀追到马路对面人家里砍伤。后张明杨某集所有人上车逃离现场。

2010年9月7日下午,张明杨某被告人皮某某、谭某乙和陈某某、游某某(均已判决)、肖志文、谭某丙、游某、颜某(另案处理)、“狗乃”、“小衡山佬”、“麻子”、“毛仔”、“狗子”、“德国”(均不知全名)等十余人到城关镇X路游某坡“伍仔饭店”吃饭。席间,被告人皮某某提议去踩了王某戊的赌场,在座的人均表示同意。张明杨某了酒便马上离席走了。之后,肖志文某车载皮某某、谭某丙、“小衡山佬”、颜某等人先走,其他人均各自乘的士往河边铁路桥下集合。被告人皮某某等20余人到河边铁路桥下后不久,被告人谭某乙称有派出所民警过来了,约到文某路胜利桥集合,众人便分散逃离。被告人皮某某等人重新在胜利桥集合后,要众人分别调人手,谭某丙、陈某某、颜某、“小衡山佬”等人分别打了电话调来10余人,谭某丙打电话调来2辆面包车和20余把管杀和10余把砍刀。肖志文某了一支短铳给被告人皮某某。人和车到齐后,被告人皮某某将人带到上云桥地杰山庄内分发枪支、管杀和砍刀。被告人皮某某和游某分别持短铳、长铳各一支,其余人各自到面包车内拿管杀和砍刀。分好工具后,在皮某某的带领下,30余人分乘5台车往上云桥冯家坳方向某。

当晚21时许,当被告人皮某某等人到冯家坳村委会处一水泥路上时,与王某戊驾驶的白色宝马轿车相遇。肖志文某到王某戊的车后讲:“这是华仔的车”。随即,肖志文、谭某丙等人手持管杀下车,谭某丙大喊:“是他,剁他!剁他!”王某戊看见肖志文、谭某丙等人持管杀朝自己冲过来,立即倒车躲避,同时,王某戊要坐在副驾驶座的谭某丁帮他到挎包内将携带的自制手枪拿给他。因道路狭窄,小车倒了10多米后无法行驶。被告人皮某某等30余人持短铳、管杀、砍刀全部下车朝王某戊围过来。王某戊便加大油门往前冲去,游某、“麻子”等数人被王某戊开车撞倒,皮某某随即对着车顶开枪。王某戊的车冲过人群,撞到车队里的面包车后熄火,王某戊立即打开车门逃走。被告人皮某某等人围着王某车猛砍猛砸,谭某丙、“狗子”、“德国”等人用管杀朝坐在车内的谭某丁和易某某两人捅。接着,易某某被人拉出车外砍了两刀。被告人皮某某将易某某拖开,令其跪在地上,然后要其滚到旁边水田中去。谭某丁因与皮某某相识,皮某某要其他人别砍谭某丁,且带谭某的士逃离现场。其他人将管杀、砍刀收到面包车内后各自逃离。经鉴定:易某某伤情为轻伤;被砸轿车损失价值为x元。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谭某乙已赔偿受害人王某戊人民币2万元,受害人王某戊对被告人谭某乙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皮某某、谭某乙及同案人肖志文、陈某某、游某某、柳某等人的供述、证人谭某丁的证言、受害人王某戊、易某某的陈某、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司法医学鉴定书、估价鉴定结论报告书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皮某某、谭某乙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2009年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皮某某在攸县零点酒吧大厅玩,陈某富带十余人持刀追砍皮某某,皮某脱后,纠集颜某等十余人,皮某持长铳,其他人持砍刀冲进酒吧寻仇。李某某、刘亮、吴亚军、艾某某、陈某红等十人在零点酒吧玩,见皮某某等人冲进酒吧便欲离开,皮某人追砍李某某、艾某某等人,皮某某开铳将李某某、艾某某、王某打伤,艾某某被砍伤。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艾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皮某某的供述、证人唐某、杨某庚、黄某辛等人的证言、受害人李某某、艾某某、王某己陈某、司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皮某某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3、2010年1月2日晚9时许,丁鹏(已判决)在攸县X镇K歌王某夜总会307包厢与李某发生纠纷并被打伤,后丁鹏纠集被告人皮某某、谭某乙、胡某某和张某(另案处理)、赖宪安、贺鹏、单某、张某(小名老表)、江某(均已判决)等人携带枪支(疑似仿54式手枪)、砍刀、管杀等工具找李某寻仇,在县城广电公司附近对李某的朋友袁某、周某进行殴打,并用刀将周某砍伤,后挟持袁某至攸县氮肥厂附近的山上进行殴打并威胁其说出李某的下落。2010年1月3日晚6时许,丁鹏再次纠集被告人皮某某、胡某某和张某及贺鹏、向某、刘成、谢某某、文某某、王某、吕强、胡某、易某林、谭某诚(均己判决)等人在东风大酒店X房间商议如何找李某寻仇。当晚10时许,丁鹏、皮某某和纠集而来的人员携带枪支、砍刀、管杀等工具分别乘坐一辆黑色跑车、一辆蓝色商务车、一辆红色面包车在攸县县城内四处寻找李某。后在工业园十字路口,被攸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8人,并收缴管制刀具11把,其他人员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皮某某、谭某乙、胡某某及同案人丁鹏、向某、文某某、谢某某、单某、江某、张某等人的供述、证人刘艳、邓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受害人袁某、周某壬陈某、司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皮某某、谭某乙、胡某某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4、2010年12月18日晚10时左右,被告人皮某某等人在攸县县城南波湾KTV一楼大厅包场唱歌,邹某某酒后要到大厅唱歌,与皮某某发生纠纷,皮某左手在纠纷中被划破。被众人劝开后,皮某的士离开KTV,约半个小时左右,皮某某手持一把菜刀,将站在KTV门口的周某某误认为是邹某某,在周某某的脖子上砍了一刀。被旁人抢走菜刀之后,皮某冲进一楼包厢内,用啤酒瓶将邹某某砸伤。经鉴定,邹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皮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癸的证言、受害人邹某某、周某某的陈某、司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皮某某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还有: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皮某某、谭某乙、胡某某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谭某乙、胡某某因争强好胜,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皮某某参与作案4次,被告人谭某乙参与作案2次,被告人胡某某参与作案1次,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皮某某在第1、2、4次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皮某某在第3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乙、胡某某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谭某乙积极赔偿损失,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皮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对被告人谭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胡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皮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皮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被告人胡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1月3日起至2011年8月2日止。)

三、被告人谭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伟良

人民陪审员罗祖武

人民陪审员陈某娥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康莎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寻衅滋事 某某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