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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裴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07年4月14日7时许,被告人裴某某伙同何A窜至武陟县X乡X村,将何B、王XX在嘉应观乡X村开的多媒体网吧内一台价值1350元的电脑主机盗走。案发后,裴某某的母亲马XX将被盗的电脑主机送回给了受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裴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何B、王XX陈述、证人宝XX、王A、马XX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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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裴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裴某某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4日起至2011年8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何菊荣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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