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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陈某某、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蔺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蔺某某,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4年2月15日,被告陈某某、郭某年夫妇超计划生育生了一女孩,取名陈某月,满月那天,二被告将陈某月送予原告张某某和其丈夫陈某令收养。2007年4月1日,原告丈夫因病去世,同年农历腊月十七,二被告将陈某月偷偷带走。二被告作为陈某月生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却不支付原告抚养陈某月的生活、教育费。故依法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为其抚养女儿13年的生活、教育费x元。

被告郭某某辩称,陈某月虽然给他们收养了,却是我们两家共同抚养的。另外,大哥陈某令去世时的费用是我们出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某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4年2月15日,被告陈某某、郭某某夫妇生育一女孩儿,取名陈某月,满月那天送与其大哥、大嫂陈某令、张某某收养。200┠睦滤踉怀拢铣詈蛄∫ゲ廊J晖┠袄吕呤掌拢蟪屡谠湓秆拍裾接黄某那榈銮驴兀交涞干父谀皆テ蕉猩率颓鬾蜓投n村家中,并在此上学至今。原告张某某多方寻找,得知陈某月回到其生父母家后,要求被告陈某某、郭某某支付抚养陈某月13年的抚养、教育费未果,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郭某某在其女儿陈某月满月时就送予原告张某某家生活至13岁,张某某与陈某月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被告陈某某、郭某某解除收养关系时,应该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原告要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其请求数额符合农村实际情况,予以采信。被告陈某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抚养陈某月的抚养、教育费x元。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陈某某、郭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蔺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蔺某某,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4年2月15日,被告陈某某、郭某年夫妇超计划生育生了一女孩,取名陈某月,满月那天,二被告将陈某月送予原告张某某和其丈夫陈某令收养。2007年4月1日,原告丈夫因病去世,同年农历腊月十七,二被告将陈某月偷偷带走。二被告作为陈某月生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却不支付原告抚养陈某月的生活、教育费。故依法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为其抚养女儿13年的生活、教育费x元。

被告郭某某辩称,陈某月虽然给他们收养了,却是我们两家共同抚养的。另外,大哥陈某令去世时的费用是我们出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某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4年2月15日,被告陈某某、郭某某夫妇生育一女孩儿,取名陈某月,满月那天送与其大哥、大嫂陈某令、张某某收养。200┠睦滤踉怀拢铣詈蛄∫ゲ廊J晖┠袄吕呤掌拢蟪屡谠湓秆拍裾接黄某那榈銮驴兀交涞干父谀皆テ蕉猩率颓鬾蜓投n村家中,并在此上学至今。原告张某某多方寻找,得知陈某月回到其生父母家后,要求被告陈某某、郭某某支付抚养陈某月13年的抚养、教育费未果,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郭某某在其女儿陈某月满月时就送予原告张某某家生活至13岁,张某某与陈某月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被告陈某某、郭某某解除收养关系时,应该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原告要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其请求数额符合农村实际情况,予以采信。被告陈某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抚养陈某月的抚养、教育费x元。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陈某某、郭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力

代理审判员贡恩法

人民陪审员程广辉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雷跃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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