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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王某某、范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汉族。

上列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某,女,汉族。

上列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穆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范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董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王某某、原审第三人范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董某某、张某乙、张某甲于2010年1月22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因拆迁董某某、张某乙、张某甲与张某丙之父张某丙强共同拥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闫办事处东耿河村房产而产生的财产权益【即张某丙与郑州市X路X村改造指挥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下的财产权益,房屋面积244.018平方米进行分割,对过渡费x.86元进行分割】。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董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王某某均不服原判,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董某某、张某乙、张某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张某丙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王某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O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薛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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