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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古槐街小学(以下简称古槐街小学)、许昌市魏都区建设动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动迁中心)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暂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昌市X街小学。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校校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昌市魏都区建设动迁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学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苏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许昌市X街小学(以下简称古槐街小学)、许昌市魏都区建设动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动迁中心)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2月5日作出的(2006)许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苏某某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苏某峰与魏都区拆迁办公室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落实苏某某的住宅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等。2、古槐街小学建筑商业出租房不符合《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中小学校教学用房和运动场地等建设拆迁进度的通知》规定。

古槐街小学答辩称:古槐街小学是许昌市魏都区公办小学,在扩建过程中征地和拆迁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并按照政府立项文件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依法拆除并予以补偿。申请人苏某某在拆迁结束几年后提出异议,没有道理。学校的临街房是依据许昌市整体规划方案进行的,按照政府要求,待学校第三期扩建工程时,同时拆墙透绿,拆掉临街临时建筑。申请人的住房原址土地用在了扩建道路上,其称我校用他的住址盖商业用房与事实不符。

动迁中心答辩称:我们对苏某某没有安置的义务,根据政府规定,苏某某房屋被拆除后的安置主体,是其原来工作的单位,不具备和拆迁人进行产权置换的资格。答辩人与苏某某之子苏某峰所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既无欺诈,也无胁迫。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经审查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有效性,原审对此已经查明,该协议签订后,苏某峰领取补偿款交于申请人苏某某,苏某某并实际用于消费,申请人苏某某对其子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明知的,对内容是认可的,原审认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为有效协议,并无不当之处。关于古槐街小学建筑商业出租房是否符合《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中小学校教学用房和运动场地等建设拆迁进度的通知》规定的问题,卷中证据材料显示,许昌市整体规划进行建设的事实存在,政府扩建道路,学校扩建校园,包括建设临时建筑均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实施,各项审批手续齐全。原审经查明事实,驳回苏某某诉讼请求是正确的。综上,苏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卢红丽

代理审判员李建峰

代理审判员杨丽娟

二○○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魏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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