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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上诉人陕西富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和某某,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富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国际奥林匹克广场A座七楼A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上诉人陕西富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依据相关法律和某法解释规定,本案不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属于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审裁定未针对上诉人所提管辖区异议的理由,属于适用依据错误,应予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某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薛玉清

代理审判员魏超

代理审判员唐志霞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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