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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系原告陈某的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治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陈某要求离婚,被告吴某某同意离婚。

二、财产分割:位于××区××阁区工商银行宿舍X单元X房屋归被告吴某某所有。一台电脑,一台电视机,五床棉套,一床弹花被,一床烤火被,一张弹簧床,二个衣柜归原告陈某所有。被告吴某某给付原告陈某房屋折价补偿款x元。各自的住房公积金归各自所有,价值约x元的基金归被告吴某某所有。

三、债权债务清偿:共同债务11.5万元由被告吴某某清偿。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调解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陈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代理审判员丁治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符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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