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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2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闫某某,河南问鼎(略)事务所(略)。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玉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辩护人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庭审过程中附带民事原告人陈xx、叶x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各附带民事原告人撤回了民事部分的诉讼。刑事部分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23日20时,被告人袁某驾驶购买的昌河面包车沿西峡县X路自南向北行至建设路口,将行人封xx撞伤后逃逸,在逃逸途中,车辆行至西环路X路口,又将执勤公安民警叶x撞伤后逃逸。封xx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夜死亡。

经交通事故认定: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封xx、叶x无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袁某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表示尽最大努力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理。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袁某自案发后即出外打工积极筹措赔偿金,并委托其家属多次通过交警队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在清网行动开始后,袁某声称凑足赔偿款即回来自首,袁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或坦白,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袁某无犯罪前科,且系偶犯,家属比较困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为此,辩护人出示1、证人周xx证言;2、证人程xx证言;3、证人袁xx证言。

以上三份证言证实被告人袁某在外打工期间其亲属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4、西峡县X镇X村委会证明。

证实袁某父亲2010年5月患癌症支出大量医疗费用,家庭困难。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3日20时,被告人袁某驾驶购买的昌河面包车沿西峡县X路自南向北行至建设路口,将行人封xx撞伤后逃逸,在逃逸途中,车辆行至西环路X路口,又将执勤公安民警叶x撞伤后逃逸。后封xx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夜死亡。

经交通事故认定:袁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封xx、叶x无责任。

经法庭调解,被告人袁某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死者封xx家属各项损失27万元,赔偿被害人叶x各项损失5.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和其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袁某的供述,被害人叶x陈述,证人刘xx、封xx、王x、潘xx、程x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病理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证明及户籍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袁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袁某的辩护人称袁某在外打工挣钱准备回来自首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符合自首或者坦白的认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系清网行动中的网上追逃人员,其系在外地打工场所被西峡县公安民警抓获,其行为不符合自首和坦白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袁某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颖博

审判员赛赛

人民陪审员薛贞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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