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贺锋,系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男,系河南星烁律师事物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贺锋,被告郝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3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郝某敏。由于男方家庭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而被告又不务正业,沉迷于网络游戏中,对我和孩子不管不问,不尽家庭义务,被告购置电脑后一玩起来几天足不出户,根本不为一家三口的生活着想,我们母女只能靠父母的接济生活,无奈我于2009年6月搬回娘家去住至今。现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郝某敏归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房子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我于原告结婚以来夫妻感情良好,并有一女,虽有争吵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要求分割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我们先在住的房子是新城区开发时,将我家原有的房产的拆迁补偿安置。虽然当时是按人头分摊面积,但购房款全部是我父母出资缴纳,缴购房款时我和原告结婚不到一年,还没有收入来源,因此不存在房产分割问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们良好的家庭和婚姻长期稳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郝某某,于200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3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郝某敏,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后因家务琐事生气,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的婚前财产有x寸彩电1台,科龙柜式空调1台,TCL洗衣机1台,被子4床;被告婚前财产双人床1张;双方婚后财产,布艺沙发1套,茶几1个,组装电脑1台,电脑桌1张,电视柜1个;双放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无共同存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结婚证复印件1份、村委会证明1份,被告提供的购房收据1份,房屋清查登记表1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郝某某婚姻基础较好,有一定感情基础,且生有一女,被告又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淑扬

审判员王绍峰

审判员范书伟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曹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