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朱某某与王某某债权债务纠纷案

时间:2000-06-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洱经初字第130号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洱经初字第X号

原告朱某某,男,34岁,汉族,农民,佐洱源县X乡X村公所下山口社。

被告王某某,男,38岁,汉族,农民,佐洱源县X乡X村公所下三枚二社。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债权债务纠纷一案,于2000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炬海独任审判,于200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某某、被告王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2000年4月12日被告向我借款(略)元,有借条为据,同时被告答应于同年4月27日前还我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其索要,被告却拒不还款,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我的借款(略)元。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陈述我欠其(略)元借款不全是事实,我曾分两次向原告借款4000元和8000元,合计是(略)元,超过(略)元的部分是利息。后来朱某某向我要钱,我就在他请人写的借条上签上我的名字,捺了手印,但现在我只能负责偿还(略)元及利息1000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王某某于2000年4月12日签字捺手印欠朱某某借款(略)元的借条一份(原件)。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法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当庭进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借条是由原告请人写好后,借条上自己的名字和捺手印是自己在酒后做的。本庭经审查认为,被告在借条上捺了手印,签了字,现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本庭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证明,被告王某某曾向原告朱某某借款,2000年4月12日被告在原告请人写的借条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捺了手印,答应于同年4月27日前还清借款(略)元。到期后原告多次索款未果,为此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付借款(略)元。庭审中,被告只愿偿付(略)元,且双方对还款期限达不成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实,因被告在借据上签字捺印,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欠款数额与欠据不符,但又无相应证据证明,事实不确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对其所欠债务负有偿还义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偿还欠原告朱某某借款(略)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二个月内交(略)元,四个月内交(略)元。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炬海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