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65年经他人介绍相识,1985年9月1日双方自愿在攸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小孩。1990年2月10日收养了被告胞弟的儿子取名叫陈某成(X年X月X日出生)。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6年开始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夫妻关系。
被告陈某某辩称:对原告的陈某没有异议,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65年经他人介绍相识,1985年9月1日双方自愿在攸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小孩。1990年2月10日收养了被告胞弟的儿子取名叫陈某成(X年X月X日出生)。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6年开始分居。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武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自愿离婚。
二、由原告武某某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本、户口簿2本、湖南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活期储蓄存折(账号为x)1本、攸县东门陈某十修族谱纪念册1本、攸县X村合作医疗的医疗证1本当庭交付给被告陈某某。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谢媚
二ΟΟ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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