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杉杉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某宁波市望春工业园云林中路X号(杉杉时尚产业园FX楼)。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丽川,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伟,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纳米技术工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关玫,吉林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宁波杉杉服装有限公司(简称杉杉公司)诉被告中科纳米技术工程中心有限公司(简称中科纳米公司)、江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09年5月22日,原告杉杉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科纳米公司、江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杉杉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科纳米公司、江某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杉杉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科纳米技术工程中心有限公司、江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三万二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六万六千四百元,由原告宁波杉杉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保全申请费五千元,由原告宁波杉杉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江某中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严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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