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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女,住(略)。因吸毒,2010年4月9日被(略)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2010年6月21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夏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廖莉芳担任记录。(略)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5月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田某走到武陵镇华京大酒店X房间时,见房间开着,便进入房间找客人讲话,趁客人不备时,将被害人邱某乙放在床头柜上的一台诺基亚x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邱某乙的陈述、证人邱某甲、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书及相关书证等证实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2010年11月2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夏宜

二O一O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廖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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