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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慧聪,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小乐,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0月12日作出的(2007)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王某某申请再审称,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无效,因为该协议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了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请求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李某辩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02年6月在王某某姑父付长令及邻居等人的鉴证下,王某某与李某签订了转让房屋买卖协议,且李某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了价款,王某某亦将房屋交付给李某,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且已履行完毕。王某某申请再审称,其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生效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综上,申请再审人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任秀兰

代理审判员赵忠河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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