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第二中医院。住所地:开封市X路。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葛某某,该院工会主席。
再审申请人贾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开封市第二中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05)汴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贾某某申请再审称,1994年其由临时工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后,医院应该为其调换工种而未调换,应发双份工资。其因受迫害无法在单位工作和生活,外出找人说理,并给医院写了请假条,回来上班后,利用上班前及下班后时间打扫门诊楼卫生已经弥补了误工的时间,所以外出的工资亦应该支付,请求立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开封市第二中医院辩称,贾某某一直从事病区的卫生打扫工作,转为正式合同制工人后,要求调换工种,经研究先后给贾某某调换到总务科等,贾某某要求支付双份工资没有依据。2000年3月26日贾某某向医院提出请假,并提出可以不要工资,在医院没有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外出打工,离岗8个月之久。2001年5月贾某某又向医院递交请假条,在未得到科室和医院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岗7个多月,院里考虑贾某某系孤儿、无生活来源、未成家等原因,同意继续在医院上班。贾某某要求给付外出期间的工资没有事实根据,请求维持生效判决。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贾某某主张其转为合同制工人后,仍然从事原来的工作,应当给其发双份工资,但是否发放双份工资应依据其劳动程度和工作量,由单位来发放,仅以从事原来工作就应发放双份工资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贾某某虽然向医院提交了请假条,但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所以贾某某请求医院支付其外出期间的工资的诉请,没有证据支持。因此,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贾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贾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席东彦
代理审判员任秀兰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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