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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防空兵指挥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防空兵指挥学院。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中国人民解放军防空兵指挥学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中国人民解放军防空兵指挥学院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吕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防空兵指挥学院(以下简称防空兵指挥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2月16日作出的(2004)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吕某某申请再审称,幼儿园是事业单位,其与幼儿园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当享有事业单位的福利待遇,请求立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防空兵指挥学院辩称,吕某某从招工到退休一直是集体所有制工人,不可能享有事业单位的福利待遇,请求维持生效判决。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吕某某从招工到退休均是集体所有制工人,其要求享有事业单位的福利待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吕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吕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任秀兰

代理审判员赵忠河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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