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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杜集镇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虞城县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杜集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君,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孟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杜集镇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2007年8月21日作出的(2007)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孟某某再审申请称:我儿孟某因镇医院误诊导致死亡,我与杜集镇政府达成协议,镇政府同意支付我2.8万元,已支付6000元现金和1.1万元存折一个,因未给密码导致我不能取款,其余款项并未支付,镇政府违反协议,我不存在不当得利。后杜集镇政府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承办法官称不同意调解就判我败诉,我被迫签收了调解书,该调解书违背我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撤销。因此,请求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杜集镇政府答辩称:原审法院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在调解协议中,杜集镇政府作出了让步,孟某某也承诺以后不再因此事挑起事端。2007年2月9日签订的协议无效,孟某某应当返还不当得利,请求驳回孟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孟某某之子因病在杜集镇卫生院治疗期间死亡,孟某某多次上访,后杜集镇政府信访办公室与孟某某签订协议,约定镇政府一次性给予孟某某困难救助费2.8万元,孟某某及亲属今后不得去政府上访、起诉、纠缠此事。后杜集镇政府陆续支付孟某某部分现金及一张1.1万元的存折,因不知道密码孟某某未能取出存款。杜集镇政府认为协议的一方是死者孟某,该协议依法不能成立,即诉至法院要求孟某某返还领取的不当得利款。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多次组织调解,并且给杜集镇政府做工作尽量照顾孟某某,最后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杜集镇政府支付孟某某2千元救济款,并为孟某某夫妻及孙子三人办理农民生活最低保障,孟某某将金额1.1万元的存折返还给杜集镇政府,双方不得再纠缠此事。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已履行完毕。孟某某称原调解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孟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维持。孟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孟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席东彦

代理审判员母惊涛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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