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甲、潘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董某某及一审原告杨某乙、一审第三人杨某丙遗属抚恤金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某某,女,1943年8月出生。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某某,女,1971年8月出生。

一审原告杨某乙,男,1999年7月出生。

一审第三人杨某丙,女,1994年9月出生。

再审申请人杨某甲、潘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董某某及一审原告杨某乙、一审第三人杨某丙遗属抚恤金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200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04)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杨某甲、潘某某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在开庭审理后作出驳回杨某甲、潘某某起诉的民事裁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程序违法。2、一、二审裁定及驳回通知认定本案与杨某甲、潘某某起诉的另一案属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同一标的缺乏事实依据。2003年杨某甲、潘某某起诉与董某某4930元遗属抚恤金一案中,杨某甲、潘某某坚持董某某是公办教师,不应享有遗属抚恤金的待遇。经二审调解,没有保留董某某的份额,但因董某某不拿出986元重新分配。因此,杨某甲、潘某某二次起诉,两次起诉的标的并不同。请求撤销生效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董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杨某甲、潘某某基于同一事实,以相同的被告,先后以4930元抚恤金被董某某个人占有为由提起分割4930元抚恤金之诉及董某某不享有986元抚恤金份额,要求董某某返还986元并重新分割之诉。尽管杨某甲、潘某某在两案中请求的诉讼数额、诉讼理由有所不同,但均属于遗属抚恤金分割问题,即为解决与董某某产生的遗属抚恤金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就此纠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已作出(2003)商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履行完毕。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杨某甲、潘某某的起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杨某甲、潘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甲、潘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旺兴

审判员刘新安

审判员王琪

二○○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王思思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