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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危险驾驶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常德市鼎城区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1年5月9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次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略)。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尊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与朋友林某等十来人在鼎城区X乡墟场吃饭,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喝了约四两白酒和一杯啤酒。餐后,被告人魏某某驾驶自己的湘x小汽车和朋友林某一起回常德市武陵区。20时许,当车行至鼎城区X镇大园盘时,被在此巡逻的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发现。经现场进行酒精检测,魏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8.6mg/x。当晚由常德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魏某某被带至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约束至酒醒。次日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魏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x/x,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到案后,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等相关书证,该院以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法律适用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8日下午五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受朋友林某之约,开车前往鼎城区许家桥墟场“好再来”酒店就餐。其间,被告人魏某某喝了约四两白酒和一杯啤酒。当晚七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自己的迈腾牌湘x小汽车搭乘林某一道回常德市武陵区。当晚八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驾车行至鼎城区X镇大园盘时,被在此执勤的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发现。经现场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检测,魏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8.6mg/x。当晚八时三十五分,将被告人魏某某带至常德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又将其带至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次日,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魏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x/x,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明:

1、证人林某某证言,证人与被告人魏某某系朋友关系,证明2011年5月8日吃晚餐是与魏某某在一起,并且两人都喝了酒。吃完饭后坐魏某某的车回常德市区,当晚八点多钟,在桥南大园盘被交警查获的事实;

2、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被告人魏某某因醉酒驾车,其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的事实;

3、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干警黄某、邱某的证言,证明查获被告人魏某某醉酒驾车的经过;

4、照片一组(6张),证明被告人魏某某被现场查获、接受民警吸气式酒精测试以及被抽取血样的事实;

5、被告人魏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证以及湘x车辆信息,证明被告人魏某某系有证驾驶自己的已投保有牌车辆上路行驶的事实;

6、证人林某、被告人魏某某的身份信息,证明两人的基本情况;

7、酒精检测仪测试单据,证明被告人魏某某系醉酒驾车;

8、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常广司(鉴)字(2011)第X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送检的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检验出酒精成份,浓度为x/x;

9、被告人魏某某危险驾驶案空间位置草图一份,证明从许家桥乡墟场好再来餐馆至武陵镇小园盘的的距离为17km;

10、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述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视公共安全,置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不顾,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本案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另本案被告人驾车至查获时,行程虽达17km,但尚未造成直接的危害后果,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沈启钦

二O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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