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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昱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长沙昱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设备交易中心B区X栋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应华、黎某,湖南星奥(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湖南长沙昱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10)涟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谢雄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辉、代理审判员曾茜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谢继雄担任记录。上诉人湖南长沙昱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乙,被上诉人李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黎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南长沙昱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长沙昱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629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上诉人湖南长沙昱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雄雅

审判员陈辉

代理审判员曾茜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谢继雄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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